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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演辭全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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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一月九日)在二○○六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全文(譯文):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二十一世紀的首五年已經過去,在此新年之際,本人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同人,歡迎各位蒞臨今年的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在座各位撥冗出席支持,本人衷心感謝。
  
新任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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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特此歡迎新任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黃仁龍先生。正如本人早前公開表明,黃司長「才德兼備、工作熱誠,備受各界敬重」,他承擔此重任,獲得了廣泛的支持和稱譽。

  身為政府的主要官員,律政司司長在維護法治及捍衛司法獨立的工作上,擔當蚚鶬銎坁漕丹漶C由於法官在政治舞台上並不扮演任何角色,亦不能為其判決作出辯護,律政司司長在維護法治及捍衛司法獨立方面的職責,也就更獨一無二了。黃司長在履任時亦曾公開表示,他深切體會到這些職責極為重要。

  本人藉今天這個機會再次向梁愛詩女士致意。在過往八年,香港經歷了影響深遠的轉變。期間,梁女士在律政司司長的崗位上一直盡忠職守、工作不遺餘力。她在法治及司法獨立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貢獻,應予以充分的肯定。

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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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人於三十多年前開始執業以來,看到其中一項最顯著的發展,就是司法覆核個案有所增加和公法的急劇發展。這個現象並非香港獨有,在世界各地,包括澳洲、新西蘭及英國等與香港的法律傳統最相近的司法管轄區,亦屬常見。

  本人認為,猶如其他地方一樣,香港社會出現這個現象基本上是三個因素所引致。第一,現代生活日趨繁複,很多不同層面的活動也因為公眾利益的緣故而難免受到規管。事實上,自七十年代以來,法例的制定大幅增加,公職人員獲授酌情權的範圍亦不斷擴大,在行使此等權力時,他們是可能面對司法覆核的。

  第二是新憲法條文的制定。行政及立法行為,或會被質疑與憲法規定(包括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及個人自由)相抵觸,而受到司法覆核。以香港而言,某些挑戰是基於《基本法》及《人權法案》而提出的。

  第三,隨荓虼|水平提高,市民對公共機關的期望也愈來愈高,而對本身權利和自由的意識亦愈來愈強。此外,市民獲得法律代表,包括透過法律援助獲得法律代表,亦較前容易,故此,市民選擇訴諸法律以謀求保障本身權利和自由的情況,也就日趨普遍。

  與七十年代比較,循司法覆核途徑來提出挑戰的個案大幅增加,但近年似乎穩定下來。二○○○及二○○一年居港權案件大量湧現。自二○○一年起,司法機構才將居港權案件的數目與其他司法覆核程序的統計數字分開備存。於二○○一年,除卻居港權案件,興訟的司法覆核共有116宗,二○○二年時降至102宗,二○○三年則回升至125宗,二○○四年增至146宗。於二○○五年,則共有 149宗。司法覆核程序的數目看來是維持在150宗之數。然而,司法覆核程序所遍及的範圍近年來卻大為擴間C社會上不時都會出現一些受到高度關注的案件,這也是在所難免的,而法庭就此類案件所作出的決定,在政治、社會和經濟的層面上都會引發重大的迴響。

  「司法覆核」一詞,現已逐漸成為日常生活用語,一般市民對此都耳熟能詳。正因如此,讓公眾瞭解法庭的正確功能,是非常重要的。法庭就某一受到質疑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時,並非擔任決策者的職能。法庭所須考慮及只須考慮的,是受到質疑的決定的合法性,依據普通法原則及相關法例和憲法條文作出判決。換言之,法庭的判決,只能就合法性確立規限。法庭並不能就現代社會所面對的任何一項政治、社會及經濟問題提供解決方案,更不可以就這些問題提供萬應良方。

  在「合法」的範圍裡,任何政治、社會或經濟問題都只有經由政治過程恰當地探討,方能謀求適當的解決辦法。這些問題通常都是錯綜複雜的,而且往往涉及不同層面,故此並無簡單容易又或是隨手可得的解決方案。我們只可能經由政治過程方可望覓得合適的折衷方案,來協調各有關方面的利益衝突和不同的考慮因素,以及在短期需要與長遠目標之間取得平衡。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使政治過程恰當地發揮有利於社會的功用,是政府和立法機關的責任。

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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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的被告能獲得適當和有效的法律代表,是個人自由的重要保障,也是妥善執行刑事司法工作所不可或缺的。現時,刑事案件的法律工作,絕大部份是由法律援助提供經費的。在2004-5年,法律援助署用於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方面的開支是九千三百萬元,這個數額包括了委派給署內律師及私人執業律師辦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開支。

  香港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多年來皆極度關注現行的刑事法律援助酬金制度。他們認為這個在數十年前訂立的制度已經不合時宜,且有種種不足之處,應予檢討。有關的意見書已在二○○五年呈交政府,而法律援助服務局亦表示支持檢討。

  本人對此亦有同感。這個制度顯然極需檢討。由於法援經費是由政府提供的,而任何變更對公共開支都可能會帶來影響,所以檢討工作應由政府在有關各方參與下進行。本人喜見當局現已茪熗w備檢討的工作,並已聯絡法律援助署,律政司、司法機構、大律師公會和律師會。去年十二月底,政府邀請有關各方推薦代表,以便召開相關各方都參與其中的第一次會議,從而就檢討的範圍和時間表尋求共識。

  為了公眾利益起見,檢討工作應從速進行。本人殷切期待此事能早日取得進展。

法援經費運用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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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改革刑事法援酬金制度的同時,亦須確保法援經費運用得宜,這點非常重要。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的法援工作都應如此。除了剛才提到用於刑事案件的九千三百萬元外,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開支在2004-5年度為三億八百萬元,致使這方面的總開支約達四億元。這是一筆巨額的公帑。

  因此,法律援助署有責任確保經費運用得宜,物有所值。在委派律師辦理案件時,法援署尤應量材而用,以確保委派的大律師或律師具備適合的才能擔任有關的工作。此外,法援署也應研究可否將調解程序,發展為解決糾紛的另一途徑。這方面,有不少司法管轄區都已取得長足的進展,成效顯著。況且,調解成功不但可以節省法律費用,還會帶來不少社會效益。

虛耗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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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法庭在作出虛耗訟費命令方面的法定權力甚為有限。法庭只可因法律代表或其他代表或上述兩者的僱員沒有合理因由而缺席聆訊或遲到,導致本可避免延期的聆訊須予以延期,而判令有關人士支付虛耗的訟費。此判令對辯方和控方的代表都同樣適用。過往數年,多位處理刑事案件經驗豐富的法官已曾多次在其判決書中指出,法庭在這方面的權力受到不當限制,權力範圍應予以擴大。本人完全贊同這見解,並得悉刑事檢控專員最近也曾公開表示支持。在這方面,英國法庭則可就任何不當、無理或疏忽的行為或遺漏頒布虛耗訟費的命令,可見兩地的規定實有不同。

  當然,我們必須審慎考慮權力範圍的擴大幅度。這點是非常重要的。虛耗訟費命令實屬一項嚴厲的命令。頒布虛耗訟費命令的權力,應局限於針對某些導致虛耗訟費的嚴重行為或遺漏,而且只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行使。法律代表在履行對法庭應盡的責任時,亦必須能無畏地為他的當事人執言。這是香港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素,不應受到損害。

公開內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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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為了進一步提高司法程序的透明度,早前公布了實務指示,將一般的內庭聆訊公開進行。迄今運作暢順。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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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措施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督導委員會」負責落實推行。該委員會的主席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現時,有關工作正按原定計劃展開,而所需的主體及附屬法例亦已在草擬階段。待我們在年內一切準備就緒,便可就法例草案諮詢法律界人士。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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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出庭發言權工作小組」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目前的工作進展順利。該小組將於今年年初發表諮詢文件。

終審法院搬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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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際經驗印證了本人早前所言,現時位於炮台里的終審法院大樓實在不敷應用,未能配合法院在運作上的需要。尤其是大樓內的法庭,它無疑是莊嚴古樸,但卻遠遠不能滿足各有關方面的需求:對法官、大律師、律師、與訟各方、傳媒工作者,以至公眾人士來說,法庭的空間都明顯不足。適值政府重新考慮將立法會辦公大樓遷往添馬艦,本人遂向當局重申將終審法院遷往立法會現址的要求。

  現時的立法會大樓前身本為香港最高法院,而當年也是為這目的而構建的。這座著名的歷史建築物,位於顯著的地點。終審法院遷往該址,便能有足夠地方應付所需,而且,本港司法架構的最高層法院能設於這座建築物內,亦極為合宜。本人相信這項搬遷建議會獲得有關當局的積極考慮。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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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本人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仝人,祝願各位身體健康,新年快樂。



2006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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