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會二題:搜查囚犯直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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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鑑於懲教署在收押被判刑或被羈留人士時,會對該等人士逐一進行全身搜查,包括以手指搜查直腸,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有沒有規定被判刑或被羈留人士不得拒絕懲教署的人員以手指搜查其直腸;若有規定,具體條文是甚麼;若沒有,懲教署如何處理拒絕接受該項搜查的個案;
(二) 當被判刑或被羈留人士以恐懼、患有痔瘡等疾病、宗教或私隱等為理由,要求採用其他方法,例如使用瀉藥或灌腸藥,來代替以手指搜查直腸,懲教署會不會批准;及
(三) 懲教署為甚麼不跟隨愛爾蘭等國家的做法,採用X-光儀器搜查直腸?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 現行的《監獄規則》容許懲教署人員搜查囚犯的直腸,但並無條文容許囚犯以任何理由拒絕這種搜查,或自行選擇被搜查的方式。
個別囚犯如經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診斷或評估後,認為其健康或心理狀況不適宜接受直腸搜查,署方會根據專業建議,按囚犯的個別情況,作出適當安排,例如將有關囚犯隔離觀察。沒有合理原因而拒絕接受搜查者,可構成違反監獄紀律的行為而遭受紀律處分。
(三) 懲教署曾向愛爾蘭監獄署查詢,得知他們所使用的X-光儀器只是用於檢查囚犯的隨身物件、行李、郵包等是否藏有武器、金屬物件、剃刀等,而非用於檢查囚犯的直腸。署方也曾研究及考察使用X-光儀器搜查直腸的可行性,但發覺有關儀器未能探測小量體內藏毒,故署方暫時沒有計劃以有關儀器代替現行搜查犯人直腸的方式,他們會繼續這方面的研究工作。
完
2005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