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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2005年收入(自訂車輛登記號碼)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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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十二月十四日)通過《2005年收入(自訂車輛登記號碼)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以實施自訂車牌號碼計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在動議恢復該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表示,自訂車牌號碼計劃不單為政府開拓一個新的收入來源,亦可讓車主發揮創意,為自己的車輛度身訂造一些具特殊意義的車牌號碼。

  鑑於社會對扶貧工作的重視,財政司司長在2005年5月底宣布,會把拍賣自訂車牌號碼的淨收益用於扶貧工作。

  馬時亨補充說:「政府會在未來五年預留一筆數額相等於出售自訂車牌號碼的預計淨收益的款項,用於資助扶貧工作。」

  運輸署將會批准由不多於八個英文字母、數目字及/或空位組合而成的自訂車牌號碼。自訂車牌號碼計劃的主要特點如下:

a)自訂車牌號碼的申請應向運輸署署長提出;

b)自訂車牌號碼組合最多可以有八個英文字母(但英文字母「I」、「O」、「Q」將不獲准使用)、數目字及/或空位;空位亦當作一個字元計算;而自訂車牌號碼中不可有多於四個平排並列的同一英文字母或數目字;

c)自訂車牌號碼組合不得品味低俗或不雅,或令合理的人反感,或提述三合會名銜或術語或帶有三合會含意,或在執法方面造成混淆,或對道路安全造成危險;

d)自訂車牌號碼組合不得令合理的人相信配以該號碼的車輛是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任何國家或任何國家的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機構或香港特區的任何公共機構,又或使用該車輛的人士是代表任何上述機構;及

e)自訂車牌號碼組合不得與現有的車牌號碼相同,也不得採用與現行車牌號碼或許可證/牌照號碼相似的式樣。組合亦不得與保留予某些車輛類別的號碼相同。

  政府會在擬議計劃實施一年後,檢討有關的運作安排。

  運輸署已展開拍賣自訂車牌號碼所需的預備工作,包括提升部門的發牌系統。運輸署目前的計劃是於2006年首季公布有關申請詳情,並於2006年第二季開始接受申請。倘若申請數目眾多,所有申請在截止申請日期後將進行抽籤。若中籤的申請符合有關自訂車牌號碼組合的基本要求,運輸署會要求申請人繳付5,000元按金。運輸署署長會參照新法例列明的條件或準則,在警務處、民政事務局、其他有關部門及非官方人士的協助下,審核自訂車牌號碼的申請。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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