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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05年收入(自訂車輛登記號碼)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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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05年收入(自訂車輛登記號碼)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2005年收入(自訂車輛登記號碼)條例草案》旨在實施財政司司長在二零零四至零五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公布的自訂車牌號碼計劃。條例草案將修訂《道路交通條例》及《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在現行車牌號碼的分配和拍賣安排以外,加入新的自訂車牌號碼計劃,使車主可自行設計車牌號碼的組合。

  條例草案提出後,法案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及多位委員,在過去數月很仔細審議了條例草案,並提出了很多寶貴的意見,我謹在此向陳議員及其他委員致謝。

  為了向車主提供更多樣化的車牌號碼選擇,以及增加車牌號碼的吸引力,運輸署將對參加自訂車牌號碼計劃的車主放寬車牌號碼的式樣限制,即是說,車主可自行選擇喜歡的車牌號碼,經運輸署署長批准及透過競投後,便可採用,而自訂車牌號碼組合最多可以有八個英文字母、數目字及空位。

  在建議的計劃下,申請人在遞交自訂車牌號碼的申請後,運輸署將安排審核申請及抽籤;中籤人士在繳付5,000元的按金後,獲批准的自訂車牌號碼會被安排拍賣,價高者得;拍賣底價為5,000元;若申請人未能投得車牌號碼,按金會獲退還。自訂車牌號碼將可連同獲配予該號碼的車輛一併轉讓。

  我們將規定自訂車牌號碼組合必須符合所有訂定的條件,包括以下的各項:

一、 不能引起執法上的問題;

二、 不能令合理的人士相信配以該車牌號碼的車輛是屬於香港特區政府、任何國家或其政府、香港特區政府參加的國際組織、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機構或香港特區的任何公共機構,又或使用該車輛的人士是代表任何上述機構;

三、 不能是品味低俗或不雅,或令合理的人反感,或提述三合會名銜或術語或帶有三合會含義,或造成會妨礙執法的混淆,或對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以及

四、 不得與現有的車牌號碼相同,也不得採用與現行的車牌號碼或許可證/牌照號碼相似的模式。組合亦不得與保留給某些車輛類別的號碼相同,例如以「AM」為前綴或結尾字母的號碼。

  運輸署署長會參照條例列明的條件及準則,在警務處、民政事務局、其他有關部門及非官方人士的協助下,審核自訂車牌號碼的申請。

  自訂車牌號碼經分配後,若運輸署發現有自訂車牌號碼因違反條例草案內所指明的情況,例如我剛才提及的若干限制,而不適宜或不再適宜作車牌號碼使用,運輸署署長可收回該車牌號碼。但車主可就有關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主席女士,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當中,委員對若干事宜提出關注。例如有議員擔心實施這項計劃或會造成執法問題及影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我希望藉此機會解釋,自開始構思這項自訂車牌號碼計劃以來,警務處和運輸署已有密切參與其中,以確保計劃能充分符合執法和道路安全等要求。警務處亦明確表示,計劃並不會引起執法方面的問題。他們解釋,在執法過程中,他們不僅會參考車輛的車牌號碼,同時亦會參考車輛的其他資料,例如車輛的類型、廠名、型號和顏色,並會把有關資料與運輸署的車輛牌照電腦系統的登記紀錄作核對,以協助破案。警務處亦將確保有關的前線警務人員有適當的訓練,使他們能處理有關的事宜。運輸署方面亦會否決一些相當可能引起執法困難的自訂車牌號碼申請。我們將在自訂車牌計劃實施一年後,作出檢討,以確保計劃不會對道路安全構成問題。

  有委員認為政府可因應一些情況而收回自訂車牌號碼的做法對車牌號碼的持有人不公道亦不公平,亦建議應就政府收回車牌的權力設一時限。有議員認為如某自訂車牌號碼在某些情況下被收回,而有關情況其後有所改變,以致當局認為該自訂車牌號碼可恢復以拍賣方式發售,該號碼先前的持有人應有權優先回購該號碼。

  我們認為政府必須有在某些情況下收回自訂車牌號碼的安排;亦不贊成就收回自訂車牌號碼設定時限;因為某些在分配時可以接受的自訂車牌號碼,或會在經一段時間後變為不可接受,因此必需賦權運輸署署長,使他可盡快收回不再合適的自訂車牌號碼。運輸署署長會向被收回號碼的持有人退回一筆相等於該號碼的拍賣成交價的款項。我們已為遭收回自訂車牌號碼的持有人提供上訴機制,確保他們受到公平的對待。

  至於有關優先購買權的建議,政府認為合理。我們將建議若當局認為某個曾被收回的自訂車牌號碼適宜恢復以拍賣方式發售,運輸署署長會在進行拍賣前,告知該號碼先前的持有人,讓他有機會選擇是否購回該號碼。如果他沒有在一定時限內回購該號碼,該號碼將公開拍賣。我會在稍後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建議有關安排。

  部分委員建議政府應把由自訂車牌號碼計劃得到的收入撥入獎券基金,或用作資助為援助有需要人士而推行的措施。就此,財政司司長已在本年5月底宣布,會在未來5年預留一筆數額相等於出售自訂車牌號碼的預計淨收益的款項,用於資助扶貧工作。

  有委員建議運輸署為公眾包括車主提供更方便的機制,使他們在有個人資料如地址更改的情況下,可一站式地通知有關政府部門。就此,運輸署將會考慮如何精簡現行程序,以便利車主就個人資料的更改作呈報。亦有委員建議應讓車主在車牌上展示的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字型樣式及大小方面有更多選擇。由於有關建議涉及所有車牌號碼的規管事宜,我們已將建議轉交環境運輸及工務局作整體考慮,並研究是否有改動的空間。

  此外,有委員建議應把由英文字母"ZG"組成以及相關的車牌號碼,保留予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車輛使用。我們同意這個建議,並將在這方面提出修正案。

  主席女士,政府提出的自訂車牌號碼計劃,一方面能為政府開拓新的收入來源,亦可讓車主發揮創意,為自己的車輛度身訂造一些具特殊意義的車牌號碼。類似的計劃在世界許多地方亦有推行,並運作暢順。

  若條例草案獲得通過,運輸署及其他有關部門將盡快落實自訂車牌計劃所需的預備工作,包括提升運輸署的車輛牌照電腦系統,制訂處理申請的工作流程和細節等。運輸署將會在短期內宣布申請自訂車牌號碼的詳情和注意事項,並將於二零零六年第二季開始接受市民申請。

  主席女士,法案委員會已表示支持草案恢復二讀,我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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