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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答覆:
問題:
據報,自從內地城市的居民陸續獲准按「個人遊」計劃到香港以來,內地行乞集團在本港的活動日趨活躍。在中區、銅鑼灣、尖沙嘴及旺角等人流密集地區,有不少身體殘缺人士或老人當街行乞。當中部分人士受集團式操控,有人替他們「把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三年八月實施「個人遊」計劃以來,每年因在本港行乞而被警方拘捕的內地人數;當中有多少人被成功檢控,以及法庭一般向他們判處甚麼刑罰;
(二) 警方對受操控的內地行乞集團掌握了甚麼資料;有沒有與內地公安部門建立溝通機制,以合力防止有關集團來港活動,或禁止因在港行乞而被捕的內地人士在特定時間內再次來港;及
(三) 鑒於自本年十一月起「個人遊」計劃已進一步放寬至成都、濟南、瀋陽及大連四個城市,並會在未來陸續開放予「泛珠三角」其餘地區,警方將會採取甚麼相應措施,防止內地行乞集團藉此增加在本港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由二○○四年開始收集有關內地訪客在港犯案的數字。在二○○四年全年的一千二百多萬內地訪客中,有197人因行乞而被捕,其中19人被檢控,其餘的都被遣返內地。二○○五年一月至十月其間總共有1,018多萬內地訪客到港,當中有131人因行乞而被捕,其中四人被檢控,其他的被捕者則被遣返內地。被判罪人士的罰則一般為罰款四百元至一千元或監禁四天至一個月(包括緩刑)不等。
(二) 現時警方並沒有情報顯示有集團安排及控制內地訪客到港行乞,但警方會密切留意情況並與內地執法機構保持緊密聯絡和交換情報,以防止這類非法活動。特區政府與內地有關當局已建立了有效的通報機制,加強審核曾在港進行違法活動的內地人士再次赴港的申請。警方將繼續監察情況及已指令前線警務人員,當遇到行乞人士便採取適當行動,考慮提出檢控,並將有關人士遣返內地。
(三) 二○○五年首十個月本港共有450多萬名「個人遊」內地訪客,但只有14人因行乞而被捕。警方因此相信,進一步放寬「個人遊」對內地訪客在港行乞的情況不會有大影響。
完
2005年12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