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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限制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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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九日)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於憲報刊登有關在隧道範圍內車速限制的公告。該法例第40條規定,除每小時五十公里的車速限制外,其餘的車速限制須予刊憲。

  政府發言人表示,當局較早前就《道路交通條例》在各隧道範圍內的應用情況進行了全面研究,認為除每小時五十公里的車速限制外,有需要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為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刊憲,這樣有助有效地執法。

  發言人補充說,就算在隧道範圍內,有某些地區的車速限制在更改後未曾刊憲,《道路交通條例》第40(1)條所訂明的每小時五十公里車速限制仍然適用於該等地區。



2005年12月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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