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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學校發展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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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馬力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2000/01學年起,獲公帑資助的中、小學可申請學校發展津貼(「津貼」),用於僱用外間服務或聘請常額編制以外的臨時人手,以減輕教師的工作量,令他們有更多空間致力推行下述3大重要項目:課程發展、提高學生的語文能力,以及照顧學生不同和特殊的學習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3個學年,每年分別用於上述3個項目的津貼款額及其百分比;

(二)過去3個學年,每年用於聘請職員的津貼款額及其百分比,以及這些職員的總數及按工作性質分類的人數;及

(三)有否評估向學校提供津貼對減輕教師的工作量的成效;若有,評估的結果?

答覆:

主席女士:

  教育統籌局曾就「學校發展津貼」的推行,在首三年進行檢討。至於2003/04學年以後的「學校發展津貼」應用模式,根據我們了解,與前三年的情況大致相若。

(一)及(二)有關「學校發展津貼」的用途,上述檢討只蒐集了2001/02及2002/03學年的資料,詳情見載於附件。

(三)根據該檢討報告,大部分教師都同意「學校發展津貼」對他們的教學工作很有幫助,其中包括減輕他們的工作量,讓他們有更充裕的時間備課,提供額外資源讓學校發展課程和提高他們的教學質素,以及幫助照顧不同能力和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據檢討報告的統計,82%的小學教師及84%的中學教師認為教師的工作量因「學校發展津貼」而得以減輕。

  此外,超過90%的學校認為「學校發展津貼」有助提高學校分配資源能力及學校的管理文化。99%的學校認為該津貼有助提高學生對學習及對語文科的興趣、鼓勵更多教師和學生在教與學上使用資訊科技、改善能力稍遜學生的學習表現,以及提升學生的學業成績。

  故此,我們決定由2004/05學年起,向學校繼續發放該項津貼,為期至少三年。



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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