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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本地高等教育院校採用大學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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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日)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及教育統籌局局長李國章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本地高等教育院校(「院校」),特別是香港教育學院(「教院」),採用大學名稱(「正名」)的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院校須符合哪些條件、程序和法例,才能取得自我評審學位課程(「自評」)及正名的資格;

(二)處理院校申請正名的機構及其成員組合;院校在不服正名申請的結果或與該機構就有關的申請出現爭議時,是否有申訴的機會;若有,所涉的程序;若否,如何確保院校的申請獲得公平公正處理;

(三)已取得自評資格的院校,是否須主動提出申請,還是須獲政府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同意,才能申請正名資格,以及所涉過程的詳情;

(四)教院已取得自評資格,是否符合正名資格;若然,該學院正名的時間表和程序;若否,教院尚須符合哪些條件、程序和法例才可正名,以及有關的條件與其他大學獲得正名資格的條件是否有分別;

(五)本地各大學在取得自評資格至正名的相距時間;有沒有院校在取得自評資格後,至今未能正名;若有,所涉院校的名稱及未能正名的原因,以及它們是否知悉有關的原因,以便作出檢討;及

(六)同樣獲自評資格的大學及其他院校在開辦課程、頒授學位、學術地位、教職員的薪酬福利,以及申請政府撥款等方面是否有法律規定;若然,適用於這些大學的規定是否與適用於該等院校的規定有所分別;若有分別,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因教院正名而需提供額外撥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四)一般來說,任何高等教育院校如欲獲取自行評審資格,都必須對課程的質素保證作出恆久的承擔,並具備完備的質素保證及改善機制,以確保課程及畢業生達至應有的質素和水平。在考慮應否授予有關院校自行評審資格時,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或香港學術評審局(評審局)會進行一項院校檢討,以確定有關院校具備足夠的條件評審本身所開辦的課程並達致應有的質素和水平。當局在考慮有關的院校檢討報告後,會把應否授予自行評審資格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

  具備自行評審資格與授予大學名銜是兩回事。獲自行評審資格的院校並不一定獲授大學名銜。目前,政府會按照每個申請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個別處理有關申請。一般而言,政府會考慮建議設立有關大學的目的,開辦課程的質素、學術水平、教學成效、學術研究和發展、有關院校的內部管治和管理架構的領導能力、財政狀況、持續發展能力、以及公眾利益等因素。在諮詢教資會或評審局的意見後,政府當局會把應否授予大學名銜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除此之外,院校改用大學名銜如涉及修改規管有關院校的法例,有關條例草案亦必須獲立法會通過。

  目前國際趨勢是朝向綜合大學的發展。世界上亦有不少出色的高等學府,具備頒授學位及更高學歷的權力,但並不以大學命名。

(二)及(三)如前所說,一所院校會否獲授大學名銜必須從多方面考慮,包括院校的內部管治架構及監管院校的相關法例,以致院校本身所辦學科是否符合在教育體制下的大學特質,以及公眾利益等因素。

  過去院校改用大學名銜的申請均由有關院校提出。教育統籌局、教資會、評審局及各院校一直以來均保持密切的聯繫,並會在有必要時就個別更改名銜申請所涉及的行政及立法程序進行磋商。

(五)院校獲授自我評審資格與大學名銜是兩回事,而兩者相距的時間亦因個別情況而異。香港教育學院(教院)便是一所具備自行評審資格,但未獲授大學名銜的院校。教院在2004年就其教育專業課程取得自行評審資格,其後政府沒有收到教院要求改用大學名銜的申請。

(六)一所具備自行評審資格的院校,無論是否具大學名銜,均可根據監管院校的相關法例開辦課程、頒授學位、制定薪酬福利,以及按照有關政府的撥款機制申請政府撥款。

  教院是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之一。教資會有一套嚴謹的程序,審議各資助院校所提交的學術發展建議,以評估其撥款需求。這套準則適用於包括教院在內的所有教資會資助的院校。



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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