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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打擊無證導遊及黑工導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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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婉嫻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打擊未持有本地導遊證的人士(包括隨旅行團來港的領隊)從事接待入境旅行團的工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哪些法例賦權有關部門查核從事導遊工作人士所持證件及起訴無證導遊;

(二) 過去兩年,有關部門曾採取多少次執法行動,分別拘捕及起訴了多少名無證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士,以及香港旅遊業議會曾向聘用無證導遊的旅行代理商發出多少次警告;

(三) 會否考慮立法訂明旅行代理商必須聘用本地持證導遊接待入境旅行團;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及

(四) 會否考慮由單一部門負責簽發導遊證、規管導遊的工作及採取執法行動,以保證導遊服務的質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香港旅遊業議會(下稱「議會」)於二○○二年九月宣布推行「導遊核證計劃」,為導遊提供培訓、考核及發證;並為該計劃發出指引,規定旅行代理商由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必須指派持有「導遊證」的導遊接待到港旅客,導遊則必須持有「導遊證」才可擔任導遊工作。議會作為行業自我規管機構會按計劃的指引,不時派員到入境旅行團經常到訪的地方進行突擊巡查,以核實帶團的導遊是否持有「導遊證」。

  涉嫌違規的旅行代理商會交由議會的「規條委員會」審理,並按議會的指引及組織章程大綱作出懲處,包括警告和罰款等;屢犯者更可能被暫停或撤銷議會會籍,最終可能導致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暫時吊銷或撤銷牌照。涉嫌違規導遊個案則由議會的「導遊審核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會按違規情況的嚴重性,決定向被投訴和違規的導遊作出懲處。如投訴涉及欺詐行為,議會會將個案轉介執法部門跟進。

  此外,根據《入境條例》 第41條及《入境規例》 第2條,旅客在訪港期間不得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任何未獲准在港工作的非香港居民從事導遊工作(下稱黑工導遊),即違反逗留條件而可被檢控。入境處可按此條例向該些人士作出詢問、查證及羈留以進行研訊。違反逗留條件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入境條例》第17I條,如旅行代理商被發現僱用黑工導遊,即觸犯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為僱員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

(二) 由於「導遊核證計劃」是一個全新推行的計劃,議會採取逐步實施的方式落實計劃。

  在「導遊核證計劃」實施初期,議會留意到旅行代理商及導遊從業員尚未完全適應新計劃,再加上首六個月成功考取「導遊證」的導遊只有3,430人,未能完全滿足市場需求。在此期間,議會雖然不時進行巡查,但主要以勸喻方式提醒及要求違規旅行代理商即時採取行動,以符合聘用持證導遊的規定。

  及至今年二月,議會表明將於二○○五年三月一日起嚴格執行規管工作。由該日期起至二○○五年十月這八個月期間,議會進行了28次巡查,共巡查了215個入境旅行團。根據議會的資料,在巡查中發現有26名為涉嫌無證導遊,但當中並沒有黑工導遊,所有查獲的涉嫌無證導遊均為香港居民。大部分的有關個案經已處理完畢,在已處理的個案中,有五間旅行代理商(涉及六名導遊)因聘用未領有「導遊證」人士擔任導遊而被議會罰款;有13間旅行代理商(涉及14名導遊)因聘用已受訓,但仍未完成考核或申領「導遊證」程序的導遊,而被議會發出書面警告;餘下六宗個案仍在處理中。

  為進一步打擊無證導遊及黑工導遊,政府多個部門(包括旅行代理商註冊處、入境事務處和警方)聯同議會於今年八月和九月期間進行了四次聯合巡查行動,期間共巡查了122團入境旅行團,當中發現五名導遊(全是香港居民)未領有「導遊證」。這些無證導遊已接受培訓,只欠完成考核或申領「導遊證」程序。有關個案已交由議會跟進。

  由於過往的巡查中並沒有發現黑工導遊,故當局沒有拘捕或起訴任何人。

(三)及(四) 現行規管旅行代理商的架構在一九八八年成立,是一個兩層制度:政府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負責發牌的工作;而議會則負責規管旅行代理商日常運作。

  在保障入境旅行團的服務質素和確立導遊行業的專業性方面,現行規管架構有效地發揮其監管角色。「導遊核證計劃」自二○○四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實施以來,議會在政府的配合下,順利落實整個核證計劃。在培訓、考核及發證方面,議會在政府「技能提升計劃」的資助下,共培訓了超過9,000名現職導遊,其中約5,650名導遊已完成考核並領取「導遊證」。政府會繼續透過「技能提升計劃」就導遊培訓及進修方面提供資助,讓議會繼續培訓有意從事導遊行業人士考取所需資格。在執行及監管方面,議會有足夠的經驗和清晰的指引及上訴機制去推行核證計劃,有關政府部門亦會繼續支持及配合其巡查及執行工作。

  在現行的兩層架構下,由議會以業界自我規管的模式負責推行「導遊核證計劃」,不但有效地執行計劃,亦能貫徹業界自我規管的政策,確保入境旅行團及導遊的質素。我們認為毋需由政府部門以立法方式執行有關的規管工作。

  至於黑工導遊的問題,性質上跟其他行業的黑工問題相若,應繼續由入境處根據現行《入境條例》處理。

完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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