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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航空公司的航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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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楊孝華議員的提問和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i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旅行社與小型航空公司合作,開辦非常廉價的外遊旅行團。有曾參加這些旅行團的市民向本人反映,由於該等航空公司擁有的飛機不多兼且殘舊,經常有航班因飛機故障或需進行緊急維修而受到延誤或取消的情況,以致旅行團的行程受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當局如何監管這類航空公司所提供的航班服務,以確保航空安全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答覆:

主席女士:

  所有在香港經營的航空公司及進出香港的航機,不論其公司的規模或所提供的服務,均受"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訂定的安全標準和監管機制所規管。在該機制及香港法例下,民航處是監管香港航空安全當局。在監管本地註冊的航空公司方面,民航處會透過審批航空公司的運作、對機組人員及航空專業人員的發牌制度、飛行檢查,以及對飛機維修機構的巡查,確保本地的航空公司符合各項有關安全標準。至於外地註冊的航空公司,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規定,它們受所屬地的民航當局監管;民航處亦要求它們提供有效的安全証明文件,並會進行實地抽查。

  為保障消費者能獲得合理的服務水平,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訂明服務提供者須以一般應有的謹慎及技術,並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服務。與所有服務提供者一樣,航空公司需遵守此條例。若消費者認為航空公司未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服務,可向航空公司進行民事申索。如旅行團旅客因飛機班次延誤或取消而影響行程,旅遊業議會會要求有關的旅行代理商替受影響旅客向航空公司追討。

完

2005年11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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