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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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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一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被罰款港幣140,500元。

  首宗案件,天然護髮用品中心有限公司被控在2003年2月至9月期間,未有依期為一名僱員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7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3,000元。

  第2宗案件,康柏建築材料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5月至9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6,000元。

  第3宗案件,譚記傢俬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14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13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4,000元。

  第4宗案件,鴻聲國際有限公司被控在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期間,從兩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15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8,000元,其餘14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36,000元。

  第5宗案件,萬利達(中國)有限公司經營景褔軒海鮮酒家被控在2004年1月至8月期間,從1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各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5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23,500元。

  第6宗案件,香港金暉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景褔軒海鮮酒家被控在2004年1月至7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6,000元,其餘6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8,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0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銀聯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寶營有限公司、吳柱明經營光明水鐵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046.43元、31,129.17元及25,167.1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其餘兩名與訟人,包括安業護衛有限公司、楊鳳媚經營創藝廣告設計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83.96元及2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40元、190元、180元、150元及190元。

  較早前,安業護衛有限公司曾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八項違反強積金條例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2,000元。



2005年11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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