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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牌照費用調整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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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05年旅館業(調整牌照費用)規例》,為旅館簽發牌照和續發牌照的費用作出調整。

  《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訂明,政府可簽發多年期旅館牌照,牌照有效期最長七年(即由12個月至84個月不等)。政府根據二○○四至○五年度的價格,就《旅館業(費用)規例》(第349B章)(規例)所訂的繳費項目進行成本檢討工作。結果反映在簽發新牌照方面,現時的收費已收回成本的45%至99%,在續發牌照方面,則收回成本的83%至108%。有關修訂乃按照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指引,調整《旅館業(費用)規例》所訂的費用。

  在增加收費的項目上,政府會以每年10%至20%的增幅,將相關費用由一至七年內逐步提高,以收回十足成本;至於在調低收費方面,政府則會把有關收費一次過下調至收回全部成本。

  規例將於十一月二日提交立法會,預計修訂規則會於二○○六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



2005年10月2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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