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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實施有關外國中央銀行財產豁免的全國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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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下稱《外國央行法》),並於今日(十月二十七日)決定將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外國央行法》。

   《外國央行法》旨在保護外國中央銀行財產,使該等財產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執行裁決的法律程序所規限。為外國中央銀行提供保護屬外交事務,因此由中央人民政府以制定全國性法律的方式處理。

   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對《外國央行法》獲通過表示歡迎。該法律在香港實施後,會為在香港的外國中央銀行財產提供明確的法律保護,使香港在這方面與國際做法一致,並可鼓勵中央銀行繼續把資產存放在香港,有利於維持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條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把《外國央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全國性法律只有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發言人說:「我們傾向透過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外國央行法》,對該法律作出必要的變更及適應化,以配合本地情況。」

   「在擬備本地法例時,我們會諮詢有關方面的意見,包括外國中央銀行和立法會。」



2005年10月2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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