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高額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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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多位家長向本人辦事處求助,表示其子女領取高額傷殘津貼多年,但社會福利署(社署)突然指其子女住在學校宿舍,違反了高額傷殘津貼申領人不得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接受住院照顧的規定,因而要求他們歸還多領款項,有家長更因此被社署要求歸還十六萬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社署因發現高額傷殘津貼申領人的住宿狀況違反上述規定而要求他們歸還多領款項的個案數目,並按他們居於學校宿舍、成人服務宿舍或醫院列出分項數目,以及各個案所涉款額;及

(二) 上述個案當中,有多少申領人因為須向社署歸還多領款項,以致其家庭需要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傷殘津貼包括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根據現行規定,普通傷殘津貼申請人的身體殘疾情況需經醫生評定大致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申請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人,除了符合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的資格外,還須符合以下規定﹕

* 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 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

  社會福利署(社署)在辦理每宗高額傷殘津貼的申請及覆檢手續時,會向申請人解釋上述申領資格,並會根據申請人申報是否在家居住或是入住政府或受資助院舍,以評定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領取高額傷殘津貼。社署亦會要求申請人作出聲明,若入住任何院舍,需從速向社署申報。

  由於社署的社會保障電腦系統在二○○○年十月才開始運作,我們只能提供過去四年涉及多領款項的資料載於附表。

  上述涉及多領款項的個案,在過往四年平均佔傷殘津貼個案總數和總支出約1.1% 及0.2%。引致多領款項的原因,主要是因為申請人沒有即時向社署申報入住院舍或醫院,或是社署職員在覆檢個案或進行資料核對時發覺申請人的情況有變。社署已經與大部分申請人達成退還多領款項的安排,其中包括透過分期形式攤還款項。

  傷殘津貼的申請人無須供款,津貼金來自政府一般稅收。由於涉及公帑的支出,如有多領的款項,社署必須按一貫做法要求申請人償還。處理這些個案時,社署職員會了解原因,並與申請人商討合理的退還款項安排。規定入住院舍或醫院接受住院照顧的申請人只可領取普通傷殘津貼,目的則是要避免出現雙重褔利的情況,確保公帑使用得宜。

(二) 社署沒有資料顯示上述表列個案當中,有多少是因為退還多領的津貼金而需要申請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任何有經濟困難的人士都可以申請綜援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綜援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審查,而傷殘津貼的申請人則不需要通過任何經濟審查。



2005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