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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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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今天(十月二十五日)發表報告書,建議改革「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以容許不是立約一方的人強制執行一份將利益授予該人的合約,條件是立約各方屬意該人可以這樣做。

  法改會設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這個課題。該小組委員會的主席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解釋說,根據現行的「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不是立約一方的人不能根據合約而取得和強制執行合約下的權利。

  舉例說,若甲與乙之間有協議訂明甲會為丙做某事情,但甲後來甚麼也沒有做,丙不能強制甲履行上述合約,因為丙不是立約的一方(即他並無合約中的「相互關係」)。余若海表示﹕「『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規定只有在合約中有『相互關係』的人方可就該合約提起訴訟。」

  法改會的報告書指出,「立約各方的相互關係」原則屢次被法官、律師及學者批評為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法改會認為這項原則會使立約各方令第三者受益的意願落空,並可引致不公平的情況出現。

  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加拿大、英格蘭與威爾斯、新加坡、新西蘭以及澳大利亞的北領地、西澳大利亞州及昆士蘭州)已基於上述理由而改革了這項原則。

  法改會的建議(如獲採納的話)不僅可以令香港的法律與普通法世界內其他地方的法律一致,而且也使有關法律合乎常理。這些建議將會讓第三者(即在合約中並無「相互關係」的人)可在符合立約各方意願的情況下強制執行授予第三者利益的協議。

  余若海說﹕「我們所建議的是針對相互關係原則而訂定的概括且廣泛的法定例外情況。」為了說明這項改革對香港的消費者有甚麼好處,他提出以下例子﹕甲向乙購買一隻手錶,並在購買之時清楚表明他打算把手錶贈送給丙。余先生指出:「根據現行的案例,若這隻手錶證實有損壞,丙會因為不是立約一方而不能起訴乙。但根據法改會的建議,丙是甲與乙在這宗買賣�媊揧N的受益人,所以丙可以直接起訴乙。」

  以下是建議的改革對我們日常生活的影響的其他例子:

  * 旅遊套票合約 -- 甲與某旅行社訂立一項協議,為父母訂購旅遊套票。旅行社沒有實踐它在該合約下的承諾。由於該合約是為了甲的父母的利益而訂立的,所以在符合立約雙方的意願的情況下,甲的父母有權以違反合約為由向該旅行社申索賠償。但根據現行法律,甲的父母便不能強制執行該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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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合約 -- 某發展商與承建商訂立合約,由承建商提供符合指明標準的勞工和物料,雙方的意願是合約會令購買有關發展項目中的單位的買家受惠。若承建商未能提供符合指明標準的物料,有關單位的買家可在符合立約雙方的意願的情況下起訴承建商,為違反合約所造成的損害追討賠償。但根據現行法律,有關單位的買家便不能強制執行該合約。

  * 保險合約 -- 乙是甲的次承判商。乙為了應付他和甲在僱員賠償方面的法律責任而簽立保險合約向某保險商(丙)投保,但沒有將甲加入為立約一方。乙的一名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為甲的某一僱員的疏忽而受傷。甲支付所需賠償予乙的受傷僱員,但在現行的法律下,鑒於甲不是有關保險合約的立約一方,他要向丙追討彌償便會有困難,即使立約雙方的意願是使他受惠亦然。相反,根據報告書的建議,甲可向丙追討彌償。

  報告書表明法改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這項相互關係原則,因為法改會認為維護自由訂立合約的原則十分重要。立約各方訂立合約的自由應該獲得尊重,他們也應該可以在合約中議定不採納任何賦予第三者起訴權的新的法定條文。

  這份報告書的英文文本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互聯網上查閱或下載,網址是http://www.hkreform.gov.hk。

完

2005年10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1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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