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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於2000年推行至今,仍有部分僱主沒有按照有關的法例規定為僱員供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兩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每年接獲關於僱主拖欠公積金供款的舉報數目;
(二) 是否知悉,過去兩年積金局每年因僱主拖欠公積金供款而發出的警告信數目,以及向涉嫌拖欠公積金供款的僱主提出檢控和成功檢控的舉報數目;及
(三) 會否採取措施,例如增加積金局權力、加強檢控及提高罰則等,以改善僱主拖欠公積金供款的情況;若會,措施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2003-04年度及2004-05年度,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接獲9 373宗(涉及3 872名僱主)及8 079宗(涉及3 707名僱主)有關僱主拖欠供款的投訴個案。
(二) 在2003-04及2004-05年度積金局收到的欠供強積金投訴中,局方分別就2 302宗及2 225宗個案向僱主發信,警誡他們日後須留意遵守強積金法例(註)。
在2003-04及2004-05年度,因僱主欠供款的緣故,積金局分別向警方申請發出1 000份(涉及107名僱主)及1 027份(涉及125名僱主)傳票,當中有801份及835份已經成功檢控,其餘的傳票因無法送達而需撤回或在檢控程序處理中。
(三) 對於違例的僱主,目前積金局依《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採取的執法措施如下:
(1) 向欠供強積金的僱主徵收附加費,現時法例規定有關的供款附加費為相等於欠款款額的百分之五的款額。
(2) 若證據充份,積金局會向律政司提出檢控建議。除檢控公司外,積金局亦有申請檢控公司的執行董事/管控人。在2004-05年度,局方向8名董事發出傳票。在2005年4月至9月期間,已向16名董事及1名管控人員發出傳票。
(3) 此外,局方會視乎欠供款項多寡,代僱員向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申索。其中向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提出的申請,從2003-04年度的一宗,提升至2004-05年度的48宗及2005-06年度截至9月的44宗。而向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的申請,在2003-04年度及2004-05年度共有2 298宗,2005-06年度截至9月亦已提出522宗申請。
(4) 若申索得直,僱主過期仍未繳交欠款,局方會申請要求執達主任執行法庭裁決,或向法庭申請押記令或第三債務人扣款令,代僱員追討欠款。其中扣款令的申請,從2003-04年度的一宗,增加至2004-05年度的9宗及2005-06年截至9月的74宗。
(5) 局方有權向欠供強積金的僱主徵收罰款。在過去兩年,共17名僱主遭積金局罰款,每名僱主各罰款5,000元。
(6) 積金局主動巡查,實地監察僱主是否履行《強制性公積金法例》下的職責。在2003-04及2004-05年度,積金局分別巡查了3 115及3 254公司,遍及港九各區及各行各業。
積金局會按實際運作經驗,不時檢討和改善執法措施。
註: 餘下的是投訴不成立的個案,或僱主未能糾正違規,積金局須採取其他的執法措施跟進的個案。其他執法措施詳見第(三)部分。
完
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