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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區(世界貿易組織香港部長級會議)令》今日(十月七日)刊登憲報。有關命令由行政長官在諮詢行政會議後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36條作出。該命令旨在於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即香港部長級會議)的場地及四周設立禁區,以利便會議的進行。
會議將於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十八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警方最新的情報顯示,眾多本地及海外示威者,為�茠夾�不同的目標,會於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期間在香港進行示威活動。我們估計這些示威者大部分都是和平和守法的,但根據過去舉行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及其他大型國際活動的經驗,有人或會採取搗亂或暴力的手段,以期造成混亂和令交通癱瘓。
政府發言人表示:「為保障會議場地及四周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我們認為需要根據《公安條例》第36條設立禁區。根據該條規定,行政長官如合理地相信,為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等而有需要,可藉命令宣布任何地區或地方為禁區。只有獲警務處處長准許的人士才可進入該區。」
發言人續稱:「有關的限制所涵蓋的面積及實施的時間均已經是減至絕對必要的程度。以涵蓋範圍而言,禁區的面積只有約一平方公里。在時限方面,有關措施會全日24小時實施,由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的下午六時至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的早上五時止。」
根據《公安條例》,警務處處長可准許任何人進入或離開禁區。在這方面,處長會根據第38A條在憲報刊登公告,一律准許持有身份確認證的人士在設立禁區期間進入或離開禁區。身份確認證由第六次部長級會議統籌辦事處(統籌處)發給與會者(包括代表團團員、本地及海外的傳媒工作者以及非政府組織代表)、支援人員、會展員工及租戶等。所有部長級會議與會者均須通過世貿組織進行的身份確認,而統籌處則負責印發有關證件。至於有充分理由需要進入禁區的其他人士,警方會按簽發許可證的機制另行處理他們的申請。
為加深公眾的了解,當局正積極地向有關界別、社區和區議會解釋會議的安排,包括禁區的設立。有關部門會在第六次部長級會議舉行之前,盡早公布有關禁區及相關交通和運輸實際安排的詳細資料。當局亦有與擬在會議期間舉行示威活動的非政府組織接觸,以期在維護和平集會、言論以及示威權利,和保障公眾安全和保安兩者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政府發言人表示:「辦好是次會議將會為香港帶來長遠的益處。我們希望社會各界能齊心一致,攜手達致這個目標。」
有關命令會於二○○五年十月十二日根據「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並於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生效。載於附件的地圖顯示禁區的實際範圍。
完
2005年10月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2時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