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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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十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5,000元。
經營Alfred's Grille的La Cave D'Alfred Limited被控於2004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間,從一名僱員的薪金中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未有依期向受託人供款。於今日的聆訊中,被告被裁定6項罪名成立,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其餘5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5,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20,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的聆訊中,與訟人經營來利飲食的廖志華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160.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港幣140元,作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
完
2005年10月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