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館經營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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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今日(十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於牌照範圍以外地方經營旅館,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四月前往尖沙咀彌敦道一處所巡查,發現上址旅館共有八個可作住宿用途的房間,當中有住客表示是經由同一大廈另一旅館的負責人安排租住該處所的房間。
該名男子為旅館經營者,於警戒下承認,安排住客入住的處所並未獲發有效的旅館牌照或並非在牌照顯示的處所內。該男子隨後被控觸犯《旅館業條例》。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重申,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屬刑事罪行。
他強調,政府絕不會姑息任何無牌經營的旅館,並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該等無牌處所,以確保所有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又呼籲市民向牌照事務處舉報無牌旅館,該處電話為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
完
2005年10月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