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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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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四十一歲男子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串謀欺詐,日前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九月七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案情透露,該名男子在二○○三年二月,向一間銀行申請約一百九十五萬元的按揭貸款,以購買一個位於北角價值二百一十萬元的住宅單位。

該名男子其後繳付二萬元按金,以獲取發展商合共五十萬元的現金回贈。

被告申請按揭貸款時,向銀行提交一封受僱證明書及四張強積金供款紀錄,以證明他自二○○一年九月起受聘為高級顧問,月薪約三萬元。

警方調查顯示,被告提交偽造的強積金供款紀錄,他並未有參與強積金供款計劃。

至二○○三年三月,銀行向發展商提供該筆按揭款項,被告同時獲得銀行約十四萬六千元現金回贈。被告向銀行支付五個月的分期供款後便拖欠供款。銀行稍後收回該物業重售,實際損失約八十一萬八千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探員其後於二○○四年八月十九日將他拘捕,並控以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及一項串謀欺詐的罪名。他其後承認控罪,今日在地區法院被判處十八個月監禁。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一號



2005年9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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