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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審裁處就香港華人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及華地有限公司(現稱
力寶華潤有限公司)內幕交易個案作出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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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馬永新法官擔任主席及以李維澈先生及羅賓信先生為成員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審裁處)已完成對在香港華人銀行集團有限公司及華地有限公司(現稱力寶華潤有限公司)的內幕交易研訊中,被裁定為內幕交易人士所賺取金額的聆訊。

  該宗研訊依據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日財政司司長發出的通知而進行。審裁處已完成研訊,並於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報告書指出兩名涉案人士在事件中進行內幕交易活動。審裁處繼而在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及三十一日進行聆訊,以處理關於在內幕交易活動中所賺取的金額、罰款、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

  聆訊結束後,審裁處對兩名內幕交易人士潘鑑韜先生和鄺婉筠女士作出以下命令:


潘鑑韜先生:

(a) 在五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b) 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港幣3,422,158元;以及

(c) 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罰款港幣6,844,316元,即賺取利潤的兩倍。


鄺婉筠女士:

(a) 在五年期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或擔任該等公司的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經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關涉或參與該等公司的管理。


潘鑑韜先生和鄺婉筠女士二人:

(i) 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從內幕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港幣11,797,939元;

(ii) 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罰款港幣23,595,878元,即賺取利潤的兩倍;

(iii) 須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付研訊訟費港幣10,543,546元。

  審裁處已把上述罰款和相應命令的報告呈交財政司司長及分發予各有關人士。




2005年8月2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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