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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今早(八月九日)在中區政府總部中座地下大堂會見新聞界的談話全文:
政務司司長:各位早晨,關於行政長官行政指令的問題,這幾天有很多評論,今早律政司司長已主要就法律觀點作出解釋,我不是法律專家,在這方面我亦沒有很多補充。大家都知道,李少光先生下星期一會在立法會特別會議上再詳細交代。今天,我想就這個問題提出一兩點給大家討論一下、研究一下或思考一下。
第一、監聽有一個很具體、很專業、很明確的定義。即是說,另一方面,特別是要在電話線上「勾線」,然後聽電話的內容或對話,現時的行政指令不是說這一回事,大家要分清楚。那是說甚麼呢﹖其實最重要的是說一些比較上秘密形式的偵查方法,大家都知道,查案無論是與治安、犯罪有關,或與貪污有關,執法機構一向都有責任,亦有法律賦予的權力去偵查。大家都知道,最近法院在某些個案是有質疑的,現時政府面對的困難就是,大律師公會當然是有專業責任提出有關法律的問題,這一點我們很尊重,亦要聆聽他們,但是,政府除了要考慮法律的問題,還有另一個責任,就是要面對香港市民,就是如何繼續維持治安,如何維持執法能力,如何維持肅貪倡廉。在這一個過渡時期,政府有一個決定,特首亦作出一個決定,就是這一項指令。我們已公開說得很清楚,這個指令是一個過渡的安排,使執法、偵查、維持治安是不會停頓,這是政府的責任。
其實,我們和大律師公會的基本立場是沒有分別的,大家是一致的,就是一定要立法,這是無爭拗的。現在要做的是盡快立法,下一個立法年度盡快立法,我們亦都希望大律師公會在未來繼續就草案給我們意見。以執法的角度,以查案的角度來說,我們亦希望大律師公會給我們意見,如果不作出這一個指令,有甚麼其他方法在過渡的階段繼續讓執法機構履行他們應有的偵查責任呢﹖而當中牽涉到秘密(監察)的手法亦不為奇,全世界均有。如果不用這個指令,用甚麼法律基礎呢?因為現時的指令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是有法律基礎的,可以站得住腳,可以繼續進行查案,包括貪污和其他刑事的案件,所以我們覺得大家基本上沒有一個原則上的分歧,亦都希望大家繼續討論。各位有沒有其他提問呢?
記者:有沒有立法時間表﹖
政務司司長:我們希望在下一個立法年度盡快處理,而專業團體包括(大)律師(公)會就草案如何草擬及其內容提出意見,我們可以討論。有人說一九九七年已有法例但多年來均沒有執行,如果執行便沒有問題。其實你們也知道那條法例是專門處理「勾線」,即我剛才提及的分別,不太適用於現時面對的情況;此外也要照顧非政府機構的行動,例如傳媒的偵查報道、私家偵探合法的偵查等要如何保障及規管,我們希望將來草案可以顧及這些問題。當然我們希望大律師公會能繼續提出意見,而其他有關從業員如新聞界或私家偵探也可給予意見,使我們盡快進行有關草案的工作。
記者:今次是否為了執法及調查的工作效率而犧牲了法治﹖
政務司司長:不是。第一,這項行政指令是有《基本法》及法律上的支持。其實,如果你講犧牲法治,我想應剛剛相反,這不是犧牲法治,而是維護法治,因為大家都知道事情的起因主要是有一、兩宗案件在法院審理時被認為在某些部分過程上有問題。如果是犧牲法治,可以的做法是可以不理會有關案件的法院裁決是甚麼。當然現在已有一宗案件正在上訴中,但在上訴的過程中不理會而繼續做回以前做的事。其實在普通法中一向都有這個(秘密監察)行為,因為有普通法的基礎,以前沒有人提出質疑,但是現在因為法庭有這樣的看法及裁決,於是要考慮怎樣可以在更有法律基礎下繼續維持其他案件的偵查。所以,其實是維護法治,而不是削弱法治。
第二,我再重申一次,現在大家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要立法才最穩妥,這需要一些時間讓大家去醞釀及討論。
記者:現在引起了法律界那麼大的迴響,可做甚麼來即時補救法律界的信心及疑慮﹖
政務司司長:現時,法律界提出的問題,律政司司長會在今後幾天與有關的專業人士再一次解釋及澄清,亦會向公眾就法律問題再一次解釋及澄清,下星期一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亦是很好的機會。我相信法律界也好、大律師公會也好,都想這件事是好事,沒有人希望是壞事。不過,剛才也講過,大家都有一個共同目標就是去立法,屆時法律應包括些甚麼,應規管些甚麼,執法及執行角度的自由度有多大﹖維持治安是很重要的,如果執法機構的能力受到太多制肘便做不到他們份內的責任。我覺得不是一個彼此衝突的問題,接�茠熄布q是合作的問題。多謝各位。
完
二○○五年八月九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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