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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談《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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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行政長官曾蔭權今日(八月六日)上午在中區政府總部中座地下大堂會見新聞界的談話全文(中文部分):

行政長官:各位好,我咋日頒布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而作出的。我們要知道、理解這項命令絲毫沒有增加執法機構多年來行之有效的監察權力。這項命令的主要目標是將進行秘密監察行動的程序更清晰地寫下,我們只容許高級的執法人員在指定的條件之下,才可啟動秘密監察,所以令有關行動更加嚴格,更加規範化,更具透明度,而且市民亦可以很清楚知道這個程序是怎樣,監察這個程序有否漏洞。

  第二點,我們要知道,這項行政命令只是規範政府部門的行為,是絕不可能對任何人加諸刑事責任,亦不會限制任何人行使受憲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作出這項命令的目標就是要規範執法的行動,同《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完全是兩回事。所以,將這項行政命令與《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扯上關係是毫無道理。

  特區政府知道市民對秘密監察的事情是十分關注,頒布行政指令就是迅速回應他們的關注。我們無打算用行政命令代替立法,亦同時認同應就此問題進行立法,而且我在立法過程�堙A可以讓立法會議員和市民仔細審視有關進行秘密監察的政策,我們很希望會在下個立法年度開始展開有關立法的工作。

  香港市民都會知道秘密監察在執法上是有實際需要。我很相信市民認同執法機關在維持香港的良好治安及廉潔社會方面的成績,實際上良好的治安及廉潔的政府行為是香港長期繁榮和穩定的根基。今次這項行政指令可令整個監察過程更具透明度,而且使我們將來立法時候,亦一定會在執法的同時保障市民。在未立法前,行政命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在保障市民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好的平衡。

記者:曾先生,但是有議員擔心會否成為先例,日後有些政策上,根據他們所說會繞過立法會﹖

行政長官:我再講一次,我們不是增加特區政府執法人員額外的權力,亦不是加強他們的權力,他們現時擁有這些權力。我們只是將這些權力更加規範化,這些是內部的指引,告訴他們在怎樣的情況下才可行使這些權力,我覺得這是適當的做法,亦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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