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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布規管秘密監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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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八月五日)公布,打算以立法方式規管秘密監察行動。而在立法前,執法機構進行秘密監察,將受到今日在憲報刊登的《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所規管。

  政府作出這項決定,是回應最近法院有關秘密監察的裁決所引起的公眾關注。保安局自法院裁決以來,便牽頭與律政司及各主要執法部門磋商,就秘密監察進行檢討工作。

  保安局發言人說:「我們充分理解公眾對規管秘密監察的程序,包括保障措施,增加透明度的期望。我們正積極地研究,將規管使用秘密監察的措施進行立法的最佳安排。我們會盡快就我們的建議諮詢立法會。」

  在立法前,為迅速回應公眾的關注,以及為執法機構在履行其防止和偵測罪行以及保護公共安全和保安的職責時進行秘密監察,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礎,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第48(4)條,作出了《執法(秘密監察程序)命令》。

  根據這項命令,執法人員要進行秘密監察,必須依照指定的程序,向授權人員提出申請。授權人員須由其部門首長指定,並須為職級不低於等同高級警司職級的高級人員。授權人員必須在符合一套指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授權進行秘密監察。

  這項命令規定了數項保障措施。發言人說:「根據這項命令,部門必須為進行秘密監察的執法人員發出內部指引。這項命令亦規定了定期檢討授權的機制。」

  廉政公署、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及香港海關均已擬備所需的內部指引。因此,他們可以在這項命令於二○○五年八月六日生效時,根據命令的條文進行秘密監察。

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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