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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國寶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五月七日,香港迪士尼樂園就擬於該主題公園開幕後每晚舉行的煙花匯演進行現場測試。據觀察所得,在測試期間煙花燃放的最高高度,低於本年一月進行初步測試時的煙花最高高度。因此,所產生的煙霧多數留在較低高度,並因當時的風勢而向內吹向前竹篙灣位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測試期間每晚在香港迪士尼樂園工地量得的平均風速及風向;
(二)香港迪士尼樂園承建商及有關當局用作量度測試期間每晚燃放煙花時的噪音、粒子及化學物質所造成影響的所有儀器的位置及種類;
(三)上述儀器能夠量度的特定化學物質;承建商及政府選擇記錄某些化學物質作報告用途的理據,以及這些儀器對每種有關化學物質的靈敏度;及
(四) 按儀器位置劃分,在測試期間,上述每部儀器每晚錄得的每項指明量度結果的最高瞬時讀數?
答覆:
主席女士:
進行燃放煙花測試,是當局就大嶼山竹篙灣香港迪士尼樂園的建造和營運,向香港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該公司)發出的環境許可證所訂的規定。該許可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發出,規定該公司須進行燃放煙花測試和相關的空氣質素和噪音監測,有關詳情早於二零零零年起,已上載於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網頁讓公眾知悉(網址為:http://www.epd.gov.hk/eia/register/permit/latest/fep0292000.htm)。詳細的測試和監測計劃詳情必須在燃放煙花測試之前最少一個月提交環境保護署署長(署長)同意,而燃放煙花測試結果須在主題公園營辦前提交署長同意。此外,測試結果和相關的空氣質素數據須按照署長的指示,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諮詢意見,並上載到工程計劃和環評條例的網站,讓公眾查閱。
(一)根據該公司在二零零五年四月提交的測試和監測計劃,該公司會在進行測試時記錄天氣數據,包括風速和風向。我們就其初步測試結果與該公司保持緊密聯絡,現正等待該公司在六月底呈交最終測試結果。
(二)根據環評條例發出的環境許可證規定,該公司須在測試時進行空氣質素及噪音監測。根據該公司的建議,監測空氣質素時使用的儀器包括高流量及聚氨酯發泡膠取樣器、振動微量天平空氣粒子監測器、取樣罐及吸收筒。
監測噪音的儀器則採用《噪音管制條例》技術備忘錄中所指定的聲級計。
空氣監測在以下地點進行:
(i) 坪洲坪麗苑天台; (ii) 愉景灣倚濤軒管理處天台; (iii)主題公園內的好萊塢酒店; (iv) 主題公園內的304號建築物(巴斯光年);及 (v) 主題公園內的609號建築物(中央維修設施)。
在噪音監測方面,該公司則在以下地點量度聲級:
(i) 坪洲大利;及 (ii) 愉景灣庭安閣天台。
環保署作為環評條例的法定主管當局,一直密切監察該公司進行的測試和監測過程,並會仔細審核最終測試結果。該公司提交的初步監測結果顯示,煙花匯演應可符合環保規定。
(三)該公司建議量度的化學物和金屬如下:
(i)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量; (ii)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分類); (iii)可吸入懸浮粒子; (iv) 金屬(鋁、銻、砷、鋇、鉻、銅、鐵、鉛、鎂、錳、汞微粒、鉬、鎳、鉀、鍶、鈦及鋅); (v) 硫酸鹽; (vi) 二噁英;及 (vii)硫化氫。
選定監測的化學物時,以主題公園環評報告所載的參數為依據,並顧及各種化學物對空氣質素的潛在影響。
根據該公司提交的煙花匯演測試建議,取樣儀器和程序均符合美國環境保護局所訂的標準。
(四)按照國際認可的做法,主題公園環評報告所採用的煙花噪音準則以十五分鐘等效連續聲級為基礎,而並非瞬時最高聲級。該份環評報告已在二零零零年三月至四月公開給市民查閱,並在二零零零年四月獲環諮會通過。該公司提交的初步監測結果顯示,煙花匯演應可符合噪音準則。而於第(二)項所述的其他儀器錄得的監測數據,大致上不超過指定上限,詳情會載於最終測試結果。我們與該公司保持緊密聯絡,現正等待該公司在六月底提交最終測試結果。
完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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