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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整筆撥款資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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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張超雄議員今日(六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社會福利署(社署)在二○○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推行整筆撥款資助安排(撥款安排),向非政府福利機構(受資助機構)提供資助,並在五年過渡期內,向受資助機構提供補助金,以便他們可按照合約規定,發放薪津予現職員工。當局並成立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處理員工的有關投訴。本人近日接獲很多社會工作者的投訴,指社署未有妥善處理員工遭削減薪酬待遇的投訴。督導委員會亦無權指令受資助機構派員出席有關的申述聆聽會或就違反撥款安排的原則的行為作出改正措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撥款安排推行以來,社署

(i) 共接獲多少宗關於受資助機構削減員工薪酬待遇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

(ii) 曾直接介入處理多少宗投訴,以及處理的方式;及

(iii) 把多少宗投訴轉介督導委員會,該委員會曾就當中多少宗進行申述聆聽會,以及曾就多少宗個案裁定受資助機構違反了撥款安排的原則;及

(二) 社署對違反撥款安排的原則的機構可施加甚麼懲罰、有否評估這些懲罰是否具阻嚇作用,以及會否加強執行懲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自整筆撥款安排推行以來,

(i) 社署共接獲十七宗關於受資助機構削減員工薪酬待遇的投訴,投訴內容的分項數字如下

投訴內容           數目

1. 削減薪酬          9

2. 凍結薪酬          3

3. 削減員工福利         5

(例如扣減公積金或工作津貼)

總數:             17

(ii) 就上述十七宗投訴,社署皆直接介入處理及進行調查,調查程序包括與投訴人聯絡,要求有關受資助機構就事件提交報告,及向投訴人交待調查結果。

(iii) 在十七宗投訴中,其中六宗涉及整筆撥款原則的投訴已轉介整筆撥款督導委員會研究,委員會並就其中一宗投訴進行申述聆聽會;五宗投訴經委員會研究後,裁定三宗投訴成立,兩宗投訴並不成立,另一宗投訴則仍在調查中。在三宗成立的投訴中,有關機構已按委員會的建議發還已扣減的公積金或工作津貼。 其餘十一宗投訴,經調查後,評定投訴並不成立。

  除上述十七宗投訴外,社署另收到二十六宗涉及資助機構的其它人事管理事宜,包括解僱及工作調配。除兩宗現正調查中,其餘個案經調查及調解後,確定並無違反整筆撥款的規定,並已經向投訴人交待調查結果。

(二) 社署現時已有措施處理違反整筆撥款原則的機構。根據整筆撥款手冊(第二版) 第4.4g分段,如機構未能履行下列各項措施,包括:

(i) 就津貼及服務協議所規定的全部要求,達到合理表現水準;

(ii) 執行合理和審慎的財務管理;及

(iii) 遵守整筆撥款和其他社會福利資助的有關規定;

  社署將會暫停或終止整筆撥款和其他社會福利的資助。在監管機構行政及保障服務質素的範疇上,社署認為現時的措施已具有足夠的制約力。

  我們需指出社署一直按津助及服務協議及十六項服務質素標準監管資助機構的服務。另一方面,每一資助機構皆為獨立法人,受本身機構的章則約束及董事局監管。在依據有關法例下,亦擁有招聘、調配、升遷等人事調動的自主權。在制定人力資源的政策及作出有關人事管理的決定時,資助機構需依據有關法例及獲機構的董事局通過。在機構依據有關法例及不抵觸整筆撥款原則的情況下,社署並沒有理據干預資助機構的人力資源政策。

  在提昇機構管治能力及問責性的大前提下,社署在整筆撥款手冊(第二版) 第五章中,已向機構建議良好的人事管理守則。同時,社署亦與廉政公署合作製定「受資助非政府福利機構的人事管理」指引及「非政府福利機構紀律守則樣本」,並將該兩本指引分發予各機構參考。

二○○五年六月八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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