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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程序內庭聆訊予以公開進行的有關實務指示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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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司法機構今日(六月一日)發布實務指示25.1及25.2(「該等實務指示」)把高等法院、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內庭聆訊予以公開進行。

  根據該等實務指示,內庭聆訊一般將會公開讓公眾旁聽,而有關的聆訊亦與公開聆訊一樣,可予報道。

  按該等實務指示規定,只有兩類聆訊屬例外。第一,凡法例規定不得公開者,例如領養程序,都不會公開。

  第二,實務指示25.1所列的程序,由於其性質的關係,通常是不公開的,因為一般都被視為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條(「第十條」)限制新聞界和公眾列席的理由。這類程序包括婚姻訴訟中關於兒童和經濟給養的事宜,以及強制令或其他類似命令的單方面申請。不過,在適當情況下,法庭仍可引用第十條,下令把有關聆訊公開。

  所有公開的內庭聆訊亦與其他公開法律程序一樣,均可予以報道。

  該等實務指示由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讓法律專業人士有足夠時間作出適當安排以符合其規定。該等實務指示可在司法機構網站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cprac_dir/html/PD25.1.htm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doc/cprac_dir/html/PD25.2.htm取覽。

  一九九七年五月,司法機構的一個工作小組考慮把內庭聆訊公開。工作小組的報告建議內庭聆訊應盡可能公開進行,但如法庭援引第十條的準則,認為聆訊不適宜公開,情況則屬例外。

  司法機構在二○○四年十二月決定訂立實務指示以處理公開內庭聆訊的事宜,並就此事諮詢大律師公會、律師會、法律援助署署長、破產管理署署長和律政司。

  司法機構在二○○五年四月中收到所有回應,然後把該等回應詳加考慮,最後完成了今天發布的兩項實務指示。

  司法機構就處理此事需時以致未能早日發布這兩項實務指示,致以歉意。在此等實務指示發布後,內庭聆訊一般都會公開進行,司法程序的透明度亦將會有所提高。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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