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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選舉管理委員會發︰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主席胡國興法官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回應傳媒查詢有關規管以脅迫手段阻攔提名人提名候選人的法例時表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24條,恐嚇是違法行為。如違反有關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
「行賄屬普通法罪行,可處罰款或監禁。」
「在選舉進行期間,選管會、廉政公署及有關執法機關會依法處理收到的投訴。」
「選管會會致力令即將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及以後的選舉,公平、公開及誠實地進行。」
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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