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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禽畜廢物堆肥廠運作及禽畜廢物收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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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月前就位於沙嶺及牛潭尾的禽畜廢物堆肥廠的運作及禽畜廢物的收集重新招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在招標前將在上述堆肥廠沿用的堆肥技術,與在市場提供的新技術進行比較,然後才決定堆肥廠所採用的技術;若有,涉及哪些新技術及比較結果的詳情,包括製造堆肥產品所需的時間及土地面積、堆肥產品的市場價值,以及在製造堆肥產品過程中有否產生其他排放物等;若沒有比較,原因為何;

(二)  鑒於環保署表示會研究制訂堆肥標準,令堆肥產品有更多出路,有關研究的詳情及時間表;

(三)  鑒於環保署表示會要求堆肥廠新承辦商增加處理堆肥的數量,該署不在招標文件作出有關要求的原因;

(四)  當局預計成功投標商為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而須每日運往堆填區棄置的禽畜廢物數量;及

(五)  為減輕堆填區的負荷,當局有否考慮採用其他技術處理承辦商收集的禽畜廢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環保署在釐定這次招標的服務範圍前,曾初步評估其他可供選擇的技術及增加沙嶺和牛潭尾禽畜廢物堆肥廠(下稱“堆肥廠”)堆肥產量的可能性,以紓緩堆填區的壓力。在考慮到堆肥廠現有的可用空間後,評估結果認為,目前所採用的曝氣堆肥技術,以及強制曝氣堆肥技術和密封式堆肥技術均適合。此外,為審慎起見,我們認為應先行制定一項長遠的禽畜廢物管理及處理策略,並視乎政府就自願歸還豬場牌照計劃有所決定後,才大幅修改對堆肥廠的堆肥要求。鑑於現有的禽畜廢物收集和堆肥合約將於短期內約滿,政府決定批出新的合約,以便現有堆肥廠的營運和維修,以及為360多個農場提供的禽畜廢物收集服務能得以維持。

(二)  環保署現正與漁農自然護理署和香港有機資源中心擬訂一套堆肥標準供香港堆肥業使用,有關結果將於短期內公布。在釐訂這次招標的堆肥標準時,我們除了參考現有堆肥廠堆肥產品的特性和質素外,還考慮了多個海外國家的相關標準。

(三)  這次招標條件已訂明承辦商每月須處理700公噸禽畜廢物,而日後的承辦商亦須設法改良堆肥工序,以期增加禽畜廢物處理量和堆肥產量。正如上文第(一)段所言,為審慎起見,我們認為應先行制定一項長遠的禽畜廢物管理及處理策略,然後才大幅修改對堆肥廠的堆肥要求。

(四)  根據合約規定,環保署的承辦商每日須從農場收集大約200公噸禽畜廢物,其中約23公噸會運往堆肥廠用作堆肥,而餘下的禽畜廢物則會運往堆填區處置。

(五)  政府已考慮其他可供選擇的技術來處理所收集的禽畜廢物。在考慮到沙嶺及牛潭尾的可用空間後,我們認為,目前採用的曝氣堆肥技術,以及強制曝氣堆肥技術和密封式堆肥技術均適合。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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