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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政府聘請殘疾人士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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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及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缺席期間,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黎高穎怡就有關政府聘請殘疾人士的的政策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有否向各政府部門發出指引,指示它們採取特別安排,確保應徵政府職位的殘疾人士在參加各種甄選測試時,有充分機會表現其工作能力;若有,就每類殘障人士參加每種測試時所採取的安排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聘請殘疾人士的政策,是盡量安排殘疾人士擔任合適的職位。我們歡迎殘疾人士申請政府職位。若殘疾人士符合有關職位規定的基本入職資格,將毋須再經篩選,便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與其他獲甄選的申請人在同等基礎上競爭有關職位。遴選委員會如認為應徵的殘疾人士適合擔任某個職位的工作,儘管該名人士因殘疾關係未必勝任該職級或級別每個職位的工作,仍會建議予以聘用。

  關於這條問題的各個部分,現逐一答覆如下:

(一)我們已向部門頒布規定,若殘疾人士獲邀參加筆試/遴選面試,則有關部門應作出特別安排,方便該等應徵者參加筆試/面試,或因應他們的特別需要,對筆試/面試程序作適當調整。為方便籌劃這些安排,我們已在標準的政府職位申請書內加入一欄,讓應徵者自行填報是否殘疾人士;若填報為殘疾人士的話,則可註明殘疾的性質和程度,以及參加筆試或面試所需的特別安排。

(二)視乎應徵者的殘疾性質和程度,我們會作出適當安排,以方便他們參與遴選程序。為方便殘疾應徵者參加筆試或遴選面試而作出的一般安排,分別載於附件甲附件乙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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