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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電訊服務商不當促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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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答覆:

問題:

  根據電訊管理局(簡稱“電訊局”)於本年三月底發表的報告,自針對不當促銷行為的《電訊條例》第7M條於2000年起實施以來,電訊局共接獲391宗有關的投訴,並裁定固網商在86宗個案中違反了該項條文。然而,電訊局並未有向違例的四家固網商施加罰款,只針對32宗個案向他們發出警告信。固網商亦同意採用九項電訊局制訂的最佳做法,並向當局提供230萬元資助,以推行消費者教育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電訊局處理投訴的既定政策是否只向違例的電訊服務商發出警告信,而不向他們施加罰款;

(二) 鑒於電訊局局長從不援引《電訊條例》的有關條文對違例的電訊服務商施加罰款,當局會否考慮取消該項條文;若會,考慮的詳情;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 電訊局在制訂上述的最佳做法時參考了哪些海外經驗,以及有否評估由電訊服務商自願採用最佳做法,是否較由電訊局執行法律條文更能約束他們的不當促銷行為和加強行業自律?

答覆:

主席女士:

  書面警告、和解和罰款都是電訊管理局局長可以採用的措施,以令到電訊營辦商遵從電訊條例第7M條有關禁止營辦商作出具誤導性及欺騙性促銷行為的規定。

  就涂議員三部份的問題,現答覆如下:

(一)電訊管理局並無既定的政策只向違例的營辦商發出警告信。

(二)我們不會廢除電訊管理局局長在這方面罰款的權力。如果警告或和解都未能令營辦商達到最佳做法指標的標準,電訊管理局局長會在適當的情況下,運用他的權力,向被裁定涉及不當促銷行為的營辦商施加罰款。

(三)電訊管理局在制訂最佳做法指標時,參考了英國和澳洲的經驗。我們的目的是希望透過指標令業界對適當促銷行為的理解和準則有所依循,透過自願參與,加強行業的自律和操守,消除不當促銷行為的發生。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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