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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傭工的僱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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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九日)提醒僱主,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

  政府發言人表示,在近日一個娛樂性電視節目中,有嘉賓曾就一個有關外籍家庭傭工僱用限制條件的模擬個案表達意見。在該電視節目播出後,入境事務處收到市民就聘用外籍家庭傭工僱用限制方面的查詢。現對有關的規定作出澄清及解釋。

     

  發言人說:「就僱用限制方面,現行標準僱傭合約第4(a)條已列明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為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合約第4(b)條亦列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標準僱傭合約第4(c)條亦清楚列明合約第4(a)及4(b)條會成為施加於傭工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指出違反合約第4(a)或4(b)條可導致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發言人繼續說:「我們已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會就違反僱用限制的個案繼續作出刑事檢控。」

     

  發言人重申:「外籍家庭傭工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僱傭合約上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擔任家務職責以外的職務或在不屬僱傭合約上列明的職務居所擔任家務職責,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亦會受同等刑罰。」

     

  市民就僱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如有任何查詢,可致電2824 6111,或傳真2877 7711,或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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