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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宜弘議員:署理行政長官,鄧小平先生曾經說過「港人治港」是有一個界限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我相信香港絕大多數的公務員,都是愛國愛港,但現時社會上卻有一部分人士,仍然有不同的看法。請問你打算怎樣去引導這些人,令他們了解我們的公務員隊伍其實也是愛國愛港,以消除他們的憂慮?
署理行政長官:根據我的記憶,鄧小平先生對於愛國者的定義,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我記得他曾說過三個標準:第一,維護國家;第二,維護自己的民族;及第三,需要支持《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這便是他對愛國者的定義。如果根據這個定義,我深信大部分香港公務員也是愛國者。公務員是一貫堅守《基本法》去執行政府政策,服務市民,這樣的做法一定是有利國家,有利香港,亦以最具體的方法,表達愛國愛港的情懷。所以,我十分相信香港公務員是愛國愛港,而且公務員亦會繼續以行動去證明他們對香港和祖國的貢獻。關於有部分人士對於公務員愛國愛港的懷疑,我相信是需要一些時間上的努力,這方面也要各方面的溝通,希望我與我的同事都會朝�茬o個方向繼續努力。
詹培忠議員:我的問題始終是《基本法》第五十五條,其中有一句,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該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雖然署理行政長官你曾經兩次在議會說過,自從三月十二日董先生辭職得到確認之後,你要求全體成員留任。我從《基本法》看到,你的署理是《基本法》寫得清清楚楚的,因為你是政務司司長。但我從《基本法》看不到你有必要你再任權他們,這點沒有寫明。我們可以說,到現在還是董先生的任期內的班子,要到七月十日補選後才會換朝。所以我的問題是,署理行政長官,你認為《基本法》是不是始終有瑕疵呢?你有沒有提議再次要求國務院要求人大用可能時間再次釋法呢?而不是幾經掙扎呢?
署理行政長官: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相信是頗清楚的。首先,董建華先生的這屆任期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開始,直至二零零五年三月十二日國務院接受他請辭那天終結。所以他在任內委出的行政會議的議員亦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五條在三月十二日完結。但我亦向各位議員幾次解釋過,我們要維持香港的穩定,一定要使我們的操作不會有任何的偏差。我是以署理行政長官的身分,行使的職權亦與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是一樣的,就當天繼續委任所有的行政會議的議員,而所有文書的工作亦做清楚的。我當然沒有必要需要委任所有原來的行政會議議員,但我已經說了,因為要維持我們政制上的穩定,使香港市民不會擔心因為董先生的請辭而影響我們的施政效率,所以重新委任全體行政會議議員,直至我署理行政長官的任期為止。
詹培忠議員:署理行政長官,你可否告訴我《基本法》第幾條說你作為署理行政長官,是有義務有責任再委任行政會議的議員呢?你稍後告訴我也可。
署理行政長官:沒有需要,我跟你解釋,他沒有這樣的義務,亦沒有這個責任,沒有這個必要,但決定了這樣做。
劉江華議員:剛才曾先生帶出一個信息,就是希望社會能夠少點爭拗,多點合作,為市民福祉大家一起努力。市民最大的福祉就是這幾年有一個重要的信息,就是希望能夠減交通費。但不幸地,數日後市民就要面對東隧的大幅加價,市民是非常不滿,這亦增加了市民的負擔,也會牽起連串的加風。在這個問題上政府似乎是束手無策,而且加價當天可能會引致「大塞車」。政府的態度似乎是有點「望天打卦」,只�茪H早點上班,早半小時等。所以我想問一問曾先生,在整個過程中,那一個環節你覺得政府是有失策的地方呢?或者是有經驗教訓可以值得汲取呢?以及如果真的發生「大塞車」而引致全港癱瘓的話,你有甚麼應變計劃呢?
署理行政長官:首先今次東隧決定根據仲裁結果來加價時,加價的幅度等都是我們以前沒有預料到的,所以我亦十分明白市民大眾的反應。政府同樣對仲裁的決定,東隧可以加費這件事,亦感到十分失望。廖秀冬局長亦說過幾次,我們對於這次加費是十分關注的,但我們亦需要尊重法律及仲裁的結果,這是我們香港重視法律的精神,是凌駕很多其他實際的考慮。我們一直以來都在探討一些可行的方法,希望令到過海交通的流量可以得到很好的分布,上星期我的同事亦就回應這個問題提出了十二個方案。我們會一方面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一方面會積極與隧道有關專營商展開商討,希望可以盡快找出一個能夠既符合公眾利益,又尊重市場經濟的長遠解決方法。有關五月一日的事情,如果加價實行後影響交通分布的流量,政府會啟動一切應變及協調機制,以及應付東隧加價早期可能帶來的即時交通上的問題。我相信需要一段時間後才可以配合新價格的影響。這件事市民、劉議員亦討論了很久,亦很多謝立法會議員各方面的關注。五月一日是公眾假期,五月二日亦是公眾假期,我希望這兩天交通總流量不會太高,希望適應方法及負面影響不會太大,但各方面都會努力,有關行動方面的安排調配,我相信運輸署、警方等方面,以及各局長方面亦會親自關注。
劉江華議員:既然曾先生提到那十二個方案,曾先生會不會考慮把其中一、兩個方案拋出來與有關公司商討,換取他們延遲加價,你會不會這樣做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們的十二個方案,有關公司都是知道的,根據我們所知,有關公司不會把原本的擬案更改,他們會根據仲裁來做。這是他們的權利,但我們在這方面亦會繼續努力,我對有關公司會改變初衷這方面不會太樂觀。
鄭家富議員:我想跟曾先生討論有關香港人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我相信曾先生亦會同意香港人十分勤力,根據資料,有超過二百萬的「打工仔女」每星期超過六、七十個小時不停工作,這種工作對身心健康的疲累極之影響。董先生「朝七晚十一」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工作引致身體不適。曾先生,你一向給人的感覺是做事很有效率,而且很輕鬆,你會否在任內施行一個德政,立例訂出最高工時?令香港的「打工仔」,如你剛才所說,有一個健康和優質的生活,亦可效法你,閒時可以「吹口哨」、觀賞錦鯉和有時間欣賞「劍雪浮生」。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香港人勤力做事是他們的美德,我相信這個傳統亦不會輕易改變,有時候亦未必是因為老闆要求我做那麼久、那麼多小時,我便要長時間工作,有些人真的很「樂業」,所以去做。工作時間不是太過份的話,亦未必會影響身心。有關用法律來管制,強制性訂立最高工時,我知道立法會內部分議員對這方面亦有強烈的意見,僱主方面亦有強烈的意見。處理這些具爭議性的問題,我們需要取得共識。這有三方面的共識,包括僱員方面的要求、僱主方面的研究和同意及政府方面的立例。有關方面已有適當的討論渠道和媒介,各個有關的諮詢委員會和組織,應該作出一個方案,這是最好的。當然,如果勞工界和僱主方面取得共識,政府便會更加容易辦事。但是,我們知道立法往往需要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是令到勞工市場缺少彈性,可能社會覺得我們需要付出這個代價,但最重要是取得共識。
鄭家富議員:我想與曾先生分享一下,如果我沒有記錯,全世界有148個國家,包括我們的祖國和東南亞,我們的競爭對手亦有立例,對於工時過長有一個限制。因為所有人都知道,工時過長對工人的生活和你剛才提到的健康質素,必定有影響。香港工人不應該是二等工人,所以想再次問一問曾先生,因為我正在草擬一份私人草案,訂立最高工時,你會否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給予一個書面同意,最低限度讓我這份私人草案能夠提交到立法會進行辯論呢?
署理行政長官:私人草擬的法案是關於公共政策的,需要行政長官的同意,但同意的時候,我相信亦需要得到社會的共識,我相信行政長官不能夠莽然因為某個議員提出便同意,特別這是會重大影響社會的政策。我個人未必反對你所做的事和提議,我亦明白這方面涉及很多工人的心聲,但我覺得香港工人都很理性,我相信他們會在適當的場合、適當的渠道和適當的會議中商討方法,與僱員和僱主達成好的共識,之後才立法,我相信這是最好的方法。
(待續)
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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