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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2005年撥款條例草案》修正
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
的致辭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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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就何俊仁議員在《2005年撥款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總目122分目000(即香港警務處「運作開支」)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當局強烈反對何俊仁議員提出,取消對「投訴警察課」的撥款的修正案。

  其實過去數年以來,立法會審議《撥款條例草案》時,涂謹申議員都提出相同的修正案。我們覺得這個修正案不僅不會改善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相反,只會令市民投訴無門。

  目前,警務處的投訴警察課負責調查有關警務人員的投訴。該課與其他負責前線工作及行動的組別是有分別的,隸屬警務處內不同的部門,由不同的指揮官管轄,以確保調查是徹底和公正。完成調查後,投訴警察課會把每項調查的詳細報告提交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審議。警監會有權要求投訴警察課呈交關於投訴個案的資料及文件。警監會委員可以會見證人,委員及觀察員。我在此重申一次,或者郭家麒議員不知道我們亦有lay observer。亦可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假如警監會對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有任何疑問或不滿,亦可要求投訴警察課作進一步的解釋或重新調查有關的投訴,甚至將個案連同警監會的建議提交行政長官。

  這個制度在過去數年更引進了一連串改善措施。我在此一定要回應郭家麒議員,我們不是幾年都沒有做過甚麼。我們一直嘗試在這個有效的機制下改善現在的機制,包括開放部份警監會與投訴警察課的定期會議,讓公眾人士旁聽;以及在警監會下設立監察嚴重投訴個案小組,投訴警察課每月須就指定的嚴重投訴個案向小組提交進度報告。小組可就報告提出意見和質詢,並在有需要時約見證人。

  此外,從一九九九年九月開始,觀察員計劃亦進一步擴大,觀察員可以事先安排或以突擊方式,親身觀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包括會見證人、投訴人及被投訴人,以及到事發現場搜集證據的工作。目前,連同現任的警監會委員,觀察員的數目已達85名,大大加強了警監會的監察能力。觀察的次數,亦由一九九六年的26次遞增至二○○四年的319次。

  在二○○四年,投訴警察課接受了警監會的意見,一共就89宗調查的結果作出修改。警監會在覆檢個案時,往往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投訴警察課一般都會接納或能夠圓滿解釋或跟進有關的建議和質詢。雙方不能達成共識的個案少之又少,絕大部分時候整年都沒有一宗。由此可見警監會在整個投訴制度中已能發揮高度的影響力和有效的監察作用。

  剛才郭家麒議員以他們醫務委員會調查醫生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例子。我不知道現在警監會及投訴警察課這個制度是否比投訴醫生的制度是不足呢?我想要留待市民去作一個公正的評估。主席,現行的投訴警察制度可以充分利用警務人員的專業知識及對警務工作的深入瞭解,就投訴個案進行調查,同時亦設有獨立而有效的監察和制衡機制,確保投訴得到公平和徹底調查。我們認為現時由投訴課負責調查,而警監會負責監察和覆檢,是恰當和有效的安排。但為了進一步改善現行制度,我們正草擬法例,把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這將可更清楚地釐定警監會的工作、職能和權力,從而有助進一步確立警監會的獨立性和透明度,及加強市民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我們現正就有關的法例作最後的草擬及相關工作,並計劃於短期內就條例草案再度諮詢警監會,之後我們會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確實我和前任保安局局長葉太都曾在這個議事堂向大家保證會將警監會立法作為一個法定組織。我們原本是希望在今個立法年度將草案提交予各位議員審議。我們現正積極進行最後的草擬及相關工作。但因為現任的警監會主席、三位副主席和四位委員分別在二○○四年五月和二○○五年一月才加入警監會。因此警監會希望我們給他們多一些時間,讓警監會審議這項草案。我們才提交立法會讓委員審議。

  若通過何議員的修正案,我們將沒有了投訴警察課,和無法接受和處理市民對警方的投訴。這絕對不符合公眾利益。所以,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們,表決反對何議員的修正案。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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