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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05年幼兒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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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壎芮盓Q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5年幼兒服務(修訂)條例草案》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本人謹動議二讀《2005年幼兒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目前,由社會福利署(社署)根據《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所規管的幼兒中心,錄取零至六歲的兒童,而由教育統籌局(教統局)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所規管的幼稚園則錄取三至六歲的兒童。由於幼兒中心和幼稚園的服務對象相若,所提供的服務亦相近,有社會人士要求這些幼兒中心和幼稚園在營辦方面應符合相若的規定,並根據同一條例註冊,由同一機構規管,以便為營辦者和家長提供更佳的服務和更多支援。

  協調學前服務的課題已討論了一段時間。推行協調學前服務的目的,旨在確保學前服務機構,不論其經營模式或屬何機構監管,均能提供切合不同年齡學童不同發展需要的課程,同時亦擬改善服務質素和提高監管架構的效能。

  在二零零零年,當局成立了一個工作小組,就協調學前服務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見。工作小組曾全面諮詢業界、公眾、有關的諮詢組織和立法會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他們大都支持實施協調學前服務的措施。按照原定計劃,有關措施擬在二零零四至零五學年推行;不過,鑑於二零零三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的疫情,我們認為需要給予業界一段較長的過渡期,因而將協調學前服務的推行工作押後至二零零五至零六學年進行。

  現時的條例草案旨在修訂《幼兒服務條例》的有關條文和附例,以提供所需的法律架構,藉以推行協調學前服務的措施。

  條例草案主要是修訂幼兒服務中心的定義,以便清楚界定為零至三歲和三至六歲兒童提供的學前服務將分別由《幼兒服務條例》和《教育條例》規管。就為相同年齡組別的兒童提供的學前服務而言,有關修訂有助減少規管上的差異,並提高規管工作的效能,避免引起家長的混淆。

  條例草案的其他主要修訂包括:

  * 劃一為二至六歲兒童提供服務的學前服務機構的職員與兒童的比例;以及

  * 劃一《幼兒服務條例》和《教育條例》的實質規定和規管要求,將已註冊幼稚園不得根據《幼兒服務條例》註冊的明文規定刪除,以容許雙重註冊;並讓營辦者在同一處所內營辦幼稚園和幼兒中心,以提供持續的照顧和教育服務。

  自一九九七年起,幼兒工作員和合格幼稚園教師(合格幼師)的職員培訓和資格已得到協調,以便他們可於幼兒中心或幼稚園工作。不過,仍有一些於一九九七年前註冊的幼兒工作員和合格幼師不能同時在這兩類機構互相轉任工作。考慮到這些現任和已受訓的幼兒工作員和合格幼師均具有豐富的經驗,並為了確保協調措施在實行後不會影響他們的生計,我們會作出安排,讓他們的資格能夠獲得互相認可。

  至於為服務機構和家長提供的財政資助計劃,由於是屬行政措施,因此計劃的變動並沒有包括入條例草案中。有關該計劃的行政變動,教統局將於稍後向財務委員申請批准。

  為預備在二零零五至零六學年推行協調措施,我們已舉行簡報會,向學前服務業界報告推行工作的最新進展。我們亦曾向有關的諮詢組織及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包括擴大邀請福利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出席)簡報最新進展。一個成員包括學前服務業界代表的督導委員會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成立,負責督導協調措施的推行情況。當局會繼續與業界商討實施細則。

  社署與教統局的聯合辦事處已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成立,為處理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和幼兒工作員/合格幼師的註冊事宜、幼稚園暨幼兒中心的規管問題、以及為學前服務機構和家長提供的資助計劃的改動等事項作準備。聯合辦事處會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全面運作。

  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便於二零零五至零六學年起推行協調學前服務措施。

  多謝主席。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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