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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回應撥款條例草案辯論(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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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回應撥款條例草案辯論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各位議員在辯論中的發言,我已仔細聆聽,我現就與律政司有關的部分作出回應。

  首先,我要向各位議員再次保證,律政司同人會竭力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優質及具成本效益的法律服務。有關本司今年度的工作重點,我已經在(本月)十三日特別財務委員會交代過。在此,我希望回應吳靄儀議員發言時提及法庭檢控主任在執行檢控工作方面的角色及前景。法庭檢控主任於一九七六年首次獲委任,作為一項接替警務人員在裁判法院執行檢控工作的試驗計劃,至今檢控工作已取得長足的進展。由於計劃相當成功,現在大量以簡易程序進行檢控的案件都由法庭檢控主任負責。

  二○○四年,法庭檢控主任共檢控了192,163宗事項,涉及13,743個裁判法院的出庭日。他們檢控了不同類別的案件,包括賭博、交通、毒品、色情、貪污、版權及詐騙等罪行。現時法庭檢控主任制度已達至所需的高質素服務水平。由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工作,較把案件外判給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和律師,或由政府律師進行檢控,更符合成本效益。讓我提供有關這方面的一些數字。由一般外判律師進行檢控的費用為每日5,430元,而由一名法庭檢控主任進行檢控,每個出庭日平均開支連辦公地方費用在內約為2,622元。假若外判的費用具競爭力,可能會有理據把法庭檢控主任逐步淘汰,否則,為符合成本效益,現行制度應予保留。我必須補充一點,就是法庭檢控主任的學歷甚高。他們大多持有學位;部分人具有法律資格,而部分人正修讀法律。

  雖然我們沒有計劃立即招聘新的法庭檢控主任以填補空缺,我們仍會致力維持由法庭檢控主任職系負責裁判法院的檢控工作。同時,我們會繼續推行把部分簡易程序檢控工作外判給資歷較淺的大律師和律師的政策,讓他們有機會參與刑事檢控工作。獲委託的大律師或律師代替法庭檢控主任在裁判法院進行檢控工作的出庭日數由二○○三年的78日增加至二○○四年的355日,預計在二○○五年會維持於相若水平。

  政府轄下有多個部門本身設有檢控組,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是其中之一。該署的檢控人員曾接受由律政司提供的培訓。最近,法庭檢控主任已接掌香港海關的所有檢控工作,故目前律政司為合共16個部門進行檢控。法庭檢控主任職系以現有的實際人手,無法同時接掌環保署的部門檢控工作。

  讓我現在回應吳議員所提及的其他問題,如對政府實施全面暫停招聘公務員和削減訓練開支所表示的關注。雖然律政司受到政府全面暫停招聘公務員措施的限制,但我們已取得特別許可,稍後可以在本年內進行招聘,以填補12個政府律師的空缺。一如以往,我們很重視政府律師和法律輔助人員的法律訓練,並沒有計劃削減這方面的開支。

  吳議員特別提到為法律草擬人員提供到海外接受訓練及接觸法律草擬工作的機會,我想就此作出回應,我們會繼續研究安排律政司的法律草擬人員到海外接受訓練及接觸草擬工作。我很高興告訴各位,在最近我與英國法務大臣短暫會面時,已藉此機會安排了一位香港的法律草擬人員暫駐英國法律委員會,參與英國稅務條例的重寫工作。

  主席女士,現在讓我回應李國英議員提及政府如何利用CEPA帶來的機遇,促進香港的法律同業在內地拓展法律服務的事宜。就這方面而言,律政司已採納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建議,展開工作協助律師進入內地市場。至於有關工作的詳情,我們已在審核開支預算工作中就李國英議員及吳靄儀議員提出的有關問題給予答覆,請各位議員參閱有關資料。我們和業界的共同努力已開始取得成果。自CEPA於二○○四年一月一日實施後,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的律師事務所聯營的申請一共有7宗,其中有3間獲得批准,另有30間律師事務所申請良好聲譽證明書,顯示有意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另外有9間本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8個城市設立代表機構(現時有62間代表機構在內地12個城市設立),以及有5名香港法律執業者已向香港律師會註冊擔任內地律師事務所的顧問。

  另一項突破是具有中國公民身分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獲准參加內地的法律資格考試和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二○○四年九月,有4名香港考生在該項考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我們現正研究來屆香港考生參加的考試可否於今年在香港舉行。

  我們知悉,李議員建議准許香港及內地的律師事務所合夥經營,以及豁免香港律師通過內地法律專業考試若干科目的要求,因為他們不可在內地從事訴訟服務。雖然律師如醫生一樣,在執業時不會涉及每個範疇,但如果他們只對內地的法律制度有一部分的認識,沒有全面的基本認識,如果他們只是就執業所涉的科目參加考試,這個不大可能,因為法律是互相關連的。相信要就這方面成功爭取豁免,至少在現階段不會成功。事實上,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曾在CEPA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諮詢期間,在北京和香港提出要求進一步開放市場。至於不准許香港律師與內地律師合夥經營,根據世貿協議,這個限制也適用於外地律師。香港律師事務所獲准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對香港律師事務所來說,已是一項優惠。

  主席女士,CEPA實施16個月之後,現在是作出評估並穩固基礎的時候,以了解香港的律師如何利用CEPA帶來的機遇,以及我們還可以把握什麼其他機遇。我和我的同事其中一項首要工作,是保持與法律界和中央的緊密聯繫,以協助推行CEPA。我們會繼續與法律界攜手合作,尋求在內地拓展的機會。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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