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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行政長官記者會答問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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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基本法》堶惆銋磛S有賦予特區政府可以去提請人大釋法的,今次透過國務院提交報告,是否程序不恰當,或者是一個走後門的做法?

署理行政長官:我們的做法是很正常、必須的,亦是特區政府的責任,特別是行政長官的責任,因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負責特別行政區的事務,而《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說得很清楚,行政長官的責任是落實《基本法》。現時我們面對的問題是落實《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時候,進行行政長官出缺後的補選,我們覺得有一個不能解決的問題,需要人大常委會來幫助做釋法,移清香港人現時的疑慮。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作出報告,程序是適當的,合法的,亦都是以前用過的。

記者:因為中央其實一直都不希望作出釋法這個行動的,如果是無可選擇之下,才會有這決定。其實是否特區政府到最後都必須要提請人大釋法,會否是因為特區有人為中央添煩添亂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我們有我們的責任,跟茬o個《基本法》的程序和我們本地立法的程序,做出我們的決定。但亦都覺得現時我們面對的困難,是不可以自己香港內部程序來解決的,而解決這程序亦清清楚楚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有這個機制的,這個機制就是人大常委會去解釋的,那麼我相信中央是明白的。大家要知道,就是釋法不是香港人時常想做到的,特區政府更加在無其他更好方法之下,才採取這個辦法來做。我想中央是理解到現時這個情況的,而且我相信中央與我們的目標都是一樣,想我們在香港在七月十日順利產生一個新的行政長官,另外保持了香港的經濟穩定和社會內安定,要這樣做的時候,今次無辦法,一定要麻煩人大常委會,作出在這個第五十三條清晰的解釋。

記者:我想問一問,就是你多次強調時間十分緊迫,你是否不相信法院會從速處理到這件事,所以要特區政府私下處理?以及既然有市民已經入稟,你怎樣體現到你是尊重市民行使這個權利呢?基本上,如果你這樣處理,市民可能連入稟之後想繼續循法院這個渠道,都已經沒有這機會。

署理行政長官:第一,我十分相信我們法院一定會從速處理這些憲制上有關選舉行政長官的問題,但速度都有限度,原因是我們現時面對,知道這個問題是有關於特區與中央關係的問題,特別是委任行政長官是中央的責任,所以我們若經過法院程序處理這件事的話,我十分相信,最終也要交回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但過程之中,我們需要明白到,有人入稟,先去原訟庭審這件事,經過上訴庭,再經過終審法院,然後才可前往人大常務委員會,這個過程需要時間。而人大常務委員會的會期亦十分清楚,四月有一個會期,六月的會期已經太遲,如果六月才處理這件事的話,我們沒有辦法正式展開這一個選舉的工作。在此情況下,我們如果利用四月會期的時候,我們不可以希望、強求法院能夠在短時間內作出這麼多程序,即是由初步聆訊到上訴庭、終審法院,然後再作出結論,交給人大常務委員會。再者,有關於每一個市民尋求司法覆核的權利是完全沒有影響的,他可以繼續跟隨司法程序去做。我們只是希望,當這件事作出最後處理的時候,有一個十分明確和最具威信的解釋,對於有關條文作出有關解釋,這樣子判案時候便會更加清晰。

記者:大律師公會及四十五條關注組都說司法覆核不會影響選舉的進行,可以一邊做司法覆核一邊做選舉,這次最後決定請人大釋法,是否沒有信心將這個問題交給香港法院處理?是否擔心律政司根據內地的法律意見得出的結論經不起普通法的挑戰?政府是否怕輸呢?

署理行政長官:不是怕輸的問題,剛才我已經解釋,這個問題最後是由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最重要的是時間上的問題。整件事不是那麼簡單,最近的經驗告訴我們,關於司法覆核可能變數十分多,過程及裁判方法都會影響選舉的進程,我們估計與部分法律界人士意見有分歧,我們認為司法覆核程序一展開,很難預先估計過程需多長時間,同時爭論焦點去到甚麼,及判案後果如何,而每一個程序,每一個判案都會影響選舉的程序,我認為風險十分之大,所以才決定要求國務院向人大提請釋法第五十三條。或者請律政司司長再補充。

律政司司長:首先我想提醒無論是國務院提請人大去解釋《基本法》或者是法院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都是人大常委去決定怎樣解釋、解釋幾多,和有否追e力等等,所以其實特區政府請求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法律解釋和法院去提請人大常委會作法律解釋,是沒有分別的,不應該有分別。

  第二,大家都知道司法覆核這一個程序其實是一種很特別的訴訟,法院是有酌情權去處理,但行使權力與否,是完全由它決定。我舉例,譬如法庭認為它沒有司法管轄權的話,就算訴訟雙方話它有權,它都不會有權去行使這權力。第二是申請司法的人,是要有足夠的利益在訴訟中才可以申請,法庭可以作出裁決撤銷他的申請,不批准他進行司法覆核,但就新行政長官的任期,可以不作出裁決,它只是說這人根本沒有足夠利益,如果撤銷他的申請或不批准他申請,遲些有另一人可能再申請,又再做一次。另外,法庭亦可能說,這問題是涉及立法,這法律仍未通過,不應該由法庭去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立法權應由立法會去行使,這時候它對這問題不作出裁決,也是可以的。我知道現時有兩個申請,我現時不是講這兩個申請問題,我是講general law 普通的法律是這樣的。所以可能司法覆核是否真的能夠為我們解決這問題,也是成疑問。可能法庭不處理這案件,不作出裁決,但不等於說這是因為它對行政長官的任期有什麼看法,這不是這樣的。

記者:今次尋求人大釋法的內容中,只有尋求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但沒有尋求外界大家都關注的一點,究竟特首補選之後可以做到七年還是十二年的問題,其實你不釐清這一點,對於參與補選的參選人是否公平呢?而你作為外界最盛傳可以參選補選的其中一名熱門人選,你會否考慮當中提請人大釋法的內容上,你自己會涉及一些利益衝突,你是否在當中涉及一些利益衝突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先不要擺出我現在會參選,最重要我們要處理緊急的問題。正正是因為我們覺得要人大釋法是一個很嚴肅的決定,是我們沒有其他方法的情況下,才找人大常委會來釋法。我們覺得現時需要做這個手續只有關任期本身,其他問題並不太緊急,可以遲一步才處理。當然,每一種決定都有剩餘的問題,我覺得我們在香港這方面作充分的諮詢,做好研究,有立場後才決定怎樣做,我覺得處理這些剩餘問題有很多個方案,未必一定需要人大釋法才能做得到。但最重要是,我們現時要處理的是關於七月十日的選舉,行政長官產生的問題,其他不是太急切的問題,遲一步才處理。還有,每一次要求人大釋法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想清楚這是否唯一的方法。

記者:....去向國務院提出人大釋法,究竟有沒有想過人大自己主動去作出釋法先呢?以往試過人大釋法後有一系列安撫港人的情緒的措施,今次是否有這些的相連安排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最重要的是事情發生的原因,我們很想七月十日順利產生新的行政長官,現時問題發生在香港,我們在履行憲制上的責任時發覺因為有司法覆核,因為有其他問題,特別對於有關條款,香港人對這方面有不同的理解而產生出這些問題,這些問題是香港的問題,所以我想要提出解決方法是香港的責任,我覺得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應該是行政長官的責任,是不可卸退的。

記者:你剛才提過有一些餘下問題會稍後解決,是不是說日後會就餘下問題進行再一次釋法?

署理行政長官:我再重申講一次,釋法是在沒有其他辦法之中,才能夠採取考慮的方案。我覺得其他的餘下問題的處理方法有很多,最重要的是它不是緊急到需要應付七月十日的選舉。我覺得我們在這方面要作出深入研究,在香港方面作多些諮詢,聽多些香港人和內地人對有關問題的法律意見,然後我們才作出特區政府的立場,再採取下一步應怎樣做法。我明白到這件事情有很多其他剩餘問題,但再講一次,剩餘問題並不是現在需要緊急處理,而且未必一定需要用釋法程序。

記者:今次已是第三次人大釋法,你今日中午說過暫時來說;無需要修改《基本法》的,但如果長遠來說,避免再有這些問題出現,會否考慮修改《基本法》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現在沒有這個打算,我只想重申,就是我們要求國務院向人大提請這個釋法,是一個很嚴肅、很嚴重的決定,我一定是有這個需要才這樣做。若現在貿貿然,有關其他跟進的問題都一起釋法,我覺得是不適合的。我們在這方面的跟進問題,應該要有充分時間去繼續研究,採取一個大家可以能夠接納的方案,是最好的。

記者:社會人士都提出過另外還有一個情況,特首選舉可能會出現難產,就是有關候選人,即是法例規定,候選人如果「大吉利是」,譬如除了你以外,田北俊或者卿姐,他們有身故、嚴重疾病或者破產,這樣子選舉便要停止,再重新開展程序,究竟會否都有難產的情況或者憲制危機出現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你所講的問題,有很多類似你的問題均是揣測性問題。我十分相信,當有任何問題發生的時候,我們只須根據《基本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方法來處理,每件事發生的時候,我們便會去處理。但我有一件事知道得十分清楚,現在我們必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關於任期的問題,如果解決了任期問題,我們起碼能夠可以開展到七月十日的選舉工作。如有其他剩餘問題,自有其他方法可處理。

記者:即是這個情況有機會發生,但卻有可能會處理不到?

署理行政長官:一定處理得到,問題是當其時的情況是怎樣發生的時候,我們才去用甚麼處理方法,我十分相信我們的《基本法》和本地法律已有充分考慮到這些問題,如果有情況出現的時候,我們便用新的方法處理,對嗎?

記者:你說如果不在選舉前說清楚究竟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就是不負責任。但我不是很明白,何不同時澄清究竟最長可做七年還是十二年?如果這個都不解釋,是否亦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會否擔心會有選民說:「我都不知道他或有意參選的候選人最長可以做多久。」其實可能都會影響他們的投票,或者他們的部署,亦可能(有人)就此在釋法後再有JR(司法覆核),一樣都有可能令它(選舉新的行政長官)難產。為甚麼不一併做,是否寧願之後再做第四次釋法來處理?

署理行政長官:我不想再說我們要重新再要釋法,但有一件事很清楚,哪一位參選人都要知道自己的任期是多長,但連帶性再後期的事,是另外第二個條款了。我們現在請選舉委員會,要選一個行政長官出來,都是要根據現時任期兩年來選的,是沒有誤導的。如果說到連任問題,連任要重新選舉,下一次選舉委員會一定知道其任期是多少才再選,我相信,如果你說這一任是否一任,或是半任呢,抑或是二加五,或二加五加五呢,這些問題是每一次選舉委員會自己一定會澄清的。我只是覺得這些決定不需要在現時的情況,透過人大釋法來處理,我希望有其他方法做得到。

記者:我想再問有同行問過有關選委會的任期,因為大家知道七月十三日它就會任期屆滿,雖然身故的情況未必會出現,但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因為選委會的任期是《基本法》堛件一定明,如果現時不作出處理的話,每件事都要等到時才作出處理,看一看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大家就會不明白,因為這亦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到時由何人出來?或是由一位法工委的聲明來解決?或是用其他方法,最後都是要用釋法來處理時,為甚麼這次不一起做呢?

署理行政長官:做哪一件事呢?

記者:選委……

署理行政長官:你說選委會任期的問題?選委會的任期是五年,不能轉變。

記者:不是,是身故的問題,如果萬一選舉停止時,是不會有重新的提名,只會將選舉押後。

署理行政長官:我覺得問題十分簡單,如果有這樣的情況發生,現時的選委會堥S有辦法超過任期時,就重新再組織選委會。

記者:但是他們的任期是五年一屆?

署理行政長官:這是一個問題。我們盡量希望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我們知道如果我們重新組織選委會,新的選委會的任期亦會是五年。這個亦不是一個新鮮的問題,這是我們常說的真空期,由二千年開始,我們很希望選委會與及他們負責選出的那一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兩者應該相輔相成的,不應該脫軌的。現時的問題是脫了軌,這個問題並不是現時發生的,二千年開始一直都存在。我覺得現時不需要在這種急需的情況下來做這件事。現時這個選委會有它的資格,亦有它的法定效用選出行政長官,它的任期是未滿的。所以我們用現時的選委會來補選行政長官是適當的做法。我們盡量不希望在不必要時再重組新的選委會,因為如果重組新的選委會,任期亦是五年時,就會有其他問題發生,特別是我們很希望在二○○七年將現時產生行政長官的方法更改,使到更有代表性,有更多人參與,這可能與選委會的組成會有直接的關係。所以我們很希望不需要在不必要的情況下重組選委會,就是這個原因。

記者:剛才你在立法會曾說經過多番掙扎及思量才決定,你有些甚麼掙扎呢?是否這個決定與你部分理念相違背?你如何修補與不支持釋法市民的關係?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很清楚的是,對於使用釋法的程序,很多人都十分敏感的,雖然這件事正如我剛才所說是合憲合法,亦是唯一的方法,我亦要考慮市民對這方面的意見,但我亦覺得最近這件事可能越說越明,普羅大眾對於釋法的需要越來越覺得迫切。最近有一份報紙說,最後調查覺得,更加多人認為應該釋法,多過反對釋法的人。不過,我很明白這件事情,我在立法會說得很清楚,香港人對於憲法上的程序還有許多情意結,我們需要理會這件事,這就是圍繞茪策葷琠瓵衒瓣膋漁痐腄C

記者:我記得你去年曾在此說過你飲的是香港的水,流的是香港人的血,但在短短一年的時間堙A香港可能出現兩次人大釋法事件都是由你執行或提出。你怎去看自己現在的角色,你是否今日仍然可以向香港市民保證,你依然在流香港人的血,沒有出賣香港人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們做這一件事情,我已解釋得清清楚楚,這是維持茩輕銂漣Q益,使我們有一個憲制上的責任。普遍市民所要求的,就是在七月十日順利產生一個新的行政長官,如果我不能夠做到這個責任,不去履行這個責任,才是違反香港人的意願。做這件事情完全是維持茩輕鉹H的利益,跟我以前所講的沒有分別,沒有違背。

記者:司長,我想問如果在兩年內再有出缺情況出現的時候,會否再選出一個新的特首也是做剩餘任期?如果是這樣,情況可能出現幾個月的話,那時候又有○七年特首選舉,到時可能會出現兩個特首選舉?

署理行政長官:你所講的是再有出缺情況,任何出缺情況,都是用剩餘任期的決定而作出處理,無論一次出缺、兩次出缺、三次出缺,都是用這一個政策去做,並跟隨我們認識的《基本法》第五十三條條款內的立法原意來處理,而這個處理方法,都會在我們現時向立法會引進的新的《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目標去做。

記者:在你今天作出釋法決定前,有無與任何中方官員或人士提過要釋法?是否中央要求你向他們提出釋法?

署理行政司官:我已經講了多次,作出這個決定前,我總共才有二十多天的時間,我盡量聽取許多內地的法律意見及香港的法律意見,並特別關注每一位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及媒體對這方面的評論意見,然後我才於星期一作了總結。正如我剛才開場白時所說,這是我最重要的責任,亦是不能推卸的責任,是唯一的處理辦法,別無他法。今天我先向行政會議提出,取得他們的支持才向立法會作出聲明,並向國務院提出這個報告。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在香港,特別是我與我的同事,聽取了許多意見後才作出決定。

記者:你剛才回答李華明議員時,你說到你只是就任期第五十三條去提問,但至於人大常委會會不會跟進其他問題,你本身都是不清楚的。但如果他們一起解決連任的問題就最好,如果不解決,而有人向法院提出一個JR(司法覆核),連任最高的任期是多少?其實現時特區政府只是提出任期的要求,其實是未全面解決所有可能遇到的法律挑戰,而只是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其實在七月十日前,一樣有這樣的可能性,正如我們其他媒體同行也有向你提問,如果投票人認為他不清楚候選人可以連任幾多,這會影響他的投票意向的。為甚麼今次不一起尋求釋法呢?否則的話,我們是否在七月十日前要面對另一次釋法呢?

署理行政長官:我不覺得有這樣的需要。特別是有關這樣的跟進問題並不止是一個,還有很多個。但我圍繞茪@個目標、一個宗旨,就是如無必要,並不是一定需要的話,我希望不要向人大申請釋法。我覺得這一點是最重要的,而且我覺得現時需要緊急處理的只是一樣,就是任期的問題。其他的並不是那麼重要,或是沒有時間的限制,可以慢一步處理。我們在處理這些方法時,應該充分諮詢、充分研究才作出決定。如果有其他的方法是不需要人大參與的話,我覺得應該由我們處理,這樣做是最好。因為釋法並不單純是香港人對這件事可能覺得有困難,而且中央亦未必希望我們不時要求釋法,所以我們對這件事是謹慎、嚴肅的做法。特別是在有必須時才做。

記者:其實你自己也不清楚是否可以消除所有法律疑慮,是嗎?

署理行政長官:這個問題由梁司長回答。有一點是沒有一件事是可以消除所有的法律疑慮。沒有一點是可以做得到的,法律疑慮永遠都存在,只是程度上的問題。梁司長。

律政司司長:現在的《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行政長官的任期)條例草案》只處理一件事,就是填補空缺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多少?任何司法覆核都圍繞這個問題。至於你剛才所講到的能夠連任多少任,這不是會即刻發生的事。政府就這件事沒有立任何的法律,亦沒有作出任何的決定。如果到有連任的問題的時候,才會作出決定,才會立法。所以七月十日或之前,根本是沒有可能有司法覆核關於行政長官可以連任多少任的問題。

記者:我想問今次政府會否在人大釋法後,像九九年居港權事件般,都會要求終審法院去作出聲明,關於釋法內容作出聲明?

署理行政長官:或者應由梁司長回答,但我自己感覺上,是沒有這樣的需要。

律政司司長:既然在法院已經有人提出司法覆核,我們希望這個問題也可以由法院處理。法院以前在一個案件的時候作出一個聲明,話人大常委會按照《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作出的法律解釋,法院不能質疑,而且特區法院要以此為依歸。所以以後的訴訟如果有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出來,特區的法院都要以這個法律解釋為依歸,不需要另行提出訴訟。

記者:今次釋法的範圍為甚麼這樣窄呢?只是第五十三條而不是直接去釋第四十六條,或者第四十五條,其實你覺得這樣做有足夠的保險嗎?今次已是第三次釋法,以後會否就釋法方面設立機制?

署理行政長官:我想剛才我已答了很多次:我們如有必要,沒有其他可行的方法,才會要求釋法。我們現時面對的只是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有關於任期的問題,這是急需處理的,而且香港方面沒有可能在七月十日之前解決這問題。我們覺得有要求人大釋法的需要。其他問題,如有其他跟進問題,我們覺得可以用其他方法處理,亦可以慢一步處理,因為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去人大釋法是唯一可以處理其他剩餘問題的方法。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英文部分)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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