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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江華議員:要求人大釋法,司長在第十三段有指出那個合理性,在第十五段亦指出是合法、合憲的。但司長在第十五段開始說他經過多番的掙扎,我想司長澄清一下,既然這件事是合法、合憲、合理,那麼為何要多番掙扎呢?而不是理直氣壯呢?
立法會主席:劉江華議員要求司長澄清多番掙扎思量是思量些甚麼?因為已經是合法、合憲、合理。
政務司司長:我因為尊重市民對於向人大申請釋法�堶悼豪酊滷虓P度,亦覺得這是作為任何的政府職員都要小心考慮的,不單是合理、合法,還要是否迎合普羅市民的需要,和他們的意願。
張超雄議員:我想司長澄清他十一段最尾說:「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我以為現時司長正正是「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是不是就會令「我們不能夠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我不明白司長這一句話的意思。
政務司司長:我所說的十一段是如果透過香港法庭的程序來這樣做,很可能因為人大常委的會期的問題,及我們司法程序本身所需要處理的時間等等問題,使我們在七月十日不能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而現時我們的做法是向國務院提出報告,說出香港的事實和爭議,而希望國務院支持我們,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要求,對五十三條作出解釋。我不覺得我們這樣做是司法程序,這是行政做法,是根據剛才我所說的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給行政長官的責任,我根據這個責任執行這個做法。
馮檢基議員:我想要求司長進一步澄清剛才回答兩位議員有關第十五段的提問,特別是第十五段最後幾句說話,就是: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正是合法合憲的做法。這是司長所說的,司長在回答兩位議員李永達議員及鄭家富議員時說,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三條以及《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二作出所謂合法、合憲。但我所看的《基本法》,在整本《基本法》內提及到有關解釋的條文,只得第一百五十八條,就是能夠有權力解釋《基本法》的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及香港法院當它審本地問題時,當審到一些香港與內地有關的事情,法院要將這個問題提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如何去把第四十三條及四十八條二由法院的解釋權提請人大要求解釋,轉身變為行政長官或是署理行政長官。我看不到這是從那麼牽扯到關係?剛才署理行政長官用這兩條回答其他議員。
立法會主席:署理行政長官不在這�堙A是政務司司長。政務司司長剛才回答他不是按照第一百五十八條,他是按照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你到底要他澄清些甚麼呢?
馮檢基議員:我想他繼續澄清的就是作為政務司司長或是署理行政長官,或是特區政府如何利用第四十三條或是第四十八條,可以向中央的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呢?《基本法》沒有這樣說過的。
政務司司長:我再說清楚,第四十八條第二款,需要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如果《基本法》在我要執行第五十三條有困難時,我一定要提出,因為我有責任要提出困難在何處,以及解決的方法。我現時發覺第五十三條是出了問題,我自己沒有辦法可以能夠確保在七月十日順利進行行政長官的選舉,所以我現時作出報告,這個報告是向國務院。我再說清楚,我是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建議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第五十三條作出解釋,程序是這樣的,這個是非常清楚。這是我的責任,是我的權限之內所做到的,亦是應該要做的。
陳偉業議員:希望司長能澄清有關第四十八條(二)執行本法和有關《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法院處理要求人大解釋的分別。剛才司長多次強調,他是向國務院提出報告,他可否澄清這樣做在法律程序上,是特首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法院可以直接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這是一個直接的途徑,現在是一個迂迴的途徑。司長可否解釋,今次提交的只是報告,其實他是沒有權要求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可否澄清這一點?
立法會主席:陳偉業議員,你要澄清的是特區政府有沒有權直接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基本法》?
政務司司長:我要講清楚,我並不是直接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解釋《基本法》的要求,我只是向國務院提出報告。這是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作出的決定。而國務院根據中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是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根據中國憲法�堛滷矕琚A做我們的責任,希望能夠解決我們現時面對的困難。最後的目標,我再重申,主席,就是要使我們能夠在七月十日,順利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涂謹申議員:主席,我跟進一下湯家驊議員的問題。第十一段寫的是「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即如果通過司法程序尋求釋法的話。究竟「不能」二字是指法理上不能抑或其他的不能?如是法理上的不能,法理上如何不能?因為已有一種法理論據,社會上有人寫過文章稱,七月十日可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只要法院沒有禁制令,已經在實際上是做得到的;七月十日選出行政長官,這點是沒有任何質疑的。我想問,這個「不能」是否是法理上不能?如是,政務司司長可否解釋一下法理上為何不能?
立法會主席:政務司司長,請你進一步澄清一下為何不能。
政務司司長:不是單純法理上,而是程序上的困難,而且風險很高。程序上就是我剛才所講的,一方面如要做司法覆核,透過原訟庭、上訴庭,最後終審法院,經過我們珍重的due process是需要時間的。而有機會解決問題最終亦要去到人大常委會,而人大常委會於四月底開會,而且又要知會入議程的功夫,我們需在四月中作出決定,這樣要讓法院作出這事是不可能的,困難極大,我們不能剝奪其他人士可能於四月後、五月後才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的權利,到時人大常委會議已開完,問題就出在這裡。正常情況下,我有充分時間的話,當然我們可以行使《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程序。
立法會主席:政務司司長剛才的聲明,用了十一分鐘,現在的澄清已用了超過三十一分鐘,所以現在是最後一位的澄清。
吳靄儀議員:主席,仍然是請司長去澄清第十一段,那個說:「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司法覆核只是問行政長官的任期,但舉行選舉是根據第五十三條之下六個月內去選出,而選舉的程序是根據第四十五條的,何以一個司法的覆核,關於任期會影響到行政長官能否如期舉行呢?兩者之間請司長去澄清,究竟有何關係呢?
政務司司長:當我們根據我們本地《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堶情A要求有人參選提名的時候,我很相信要說給人聽是選兩年或五年的。如果在這個問題方面,在任期方面受到挑戰的時候,我們怎樣能夠確定說給人聽,我們是希望兩年,如果已經有司法覆核的情況出現,或者在原訟庭已決定說是立法會說是五年的話,在那情況怎能順利進行呢?在這個原因來說我覺得有很大的風險。
吳靄儀議員:署理行政長官是沒有答我的問題,對不起,政務司司長沒有答我的問題。那個司法覆核只是關於任期的,為何關於任期不知是兩年抑或五年,便不能按照第四十五條那�堨h進行選舉呢?因為進行這個選舉,是不涉及任期是多久,都是一樣的選舉,它的理據在哪�堜O?何以說極不可能呢?
立法會主席:政務司司長,你只是需要澄清你所說的內容,請你嘗試澄清。
政務司司長:我嘗試一下,我覺得如果你請人去參選,不說任期是不合理的。
李柱銘議員:因為司長今次來見我們,入我們的agenda都是很急才入到的,我們變了預先沒有得到通知,可否給我們問第二輪呢?因為我們報了名問第二輪,因為這是很重要的問題,請你考慮一下。
立法會主席:事實上,每一次政府的聲明,一般都是星期三早上才說給我聽,都是很急的,所以今次並不是例外,不過澄清到現在我已經感覺到其實大家有很多問題要問,並不是限於澄清,而是想問一些比較實質性的問題。這個由於議事規則,這個聲明只能夠作進一步的澄清,我建議各位議員盡快找一個委員會,或其他場合來請政府代表來答覆議員的問題。我亦相信可能議員都會有要求,想就這件事發表意見,但我不認為我們的議會在聲明方面應該這樣不斷地用澄清的方法,其實是問一些比較實質性的問題,甚至有一些是大家不同的意見,在這�堥虓噫q。
李柱銘議員:主席女士,容許我問多一句,就是已經,它預備交給國務院,我們哪有時間討論呢?辯論呢?現時真是那樣急。
立法會主席:事實上李柱銘議員,我相信你都知道,何俊仁議員在司長未表示要作聲明之前已有一封信給我,要求希望我考慮批准有一個按照議事規則第16(2)的休會待續議案,現在司長作完了那個聲明,各位亦都要求了,答了各位議員一部分澄清的要求,我準備在這個之後,我會請代理主席主持會議,我要考慮何俊仁議員的要求。聲明到此結束,法案首讀。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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