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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議員:主席,我想問署理行政長官提出釋法的理由是希望如期舉行選出下一任的行政長官,第十一段甚至說:「故此,通過司法程序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做法,極有可能使我們不能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我想問一問署理行政長官,用甚麼理據,包括甚麼法律理據,令他認為這個司法程序會極有可能令到我們不能夠如期於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政務司司長:這條問題由政務司司長作答,行政長官並不在場。就我所知,司法覆核的程序可以有很多變數,而且申請司法覆核的時間,是任何人也可以做的。現時人大常委會開會的會期,一是在四月底,另一是在六月底,就算在六月底的開會期內作出決定,也不能夠應付我們所有的需要。我們需要在五月的時候作出決定,使我們能夠頒布所有參選提名的程序,然後進行七月的選舉。所以如果我們公認,最終解決這個問題是需要人大常委會,不論是否經過法院,也要由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唯一有機會解決的方法,便是在四月底前,利用這個會期來做。就我所知,如果我們現在要呈交到法院尋求司法覆核,而亦有人已經做了,會經過第一次Court of First Instance原訟法庭審判後,如未能解決,便要再到上訴庭,然後再去終審法院,終審法院作出決定後,然後再交到人大常委會,所有這些程序,包括要保證所有對於司法覆核的申請,都要在四月底前完成,我覺得很艱難,所以我便作出剛才的聲明。
湯家驊議員:他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為甚麼他會認為司法程序會極有可能影響到選舉行政長官,不可以在七月十日選出來,並不是說司法程序何時會完結。我是問為甚麼他會認為我們不可以選舉特首,他沒有回答我的問題。
立法會主席:湯家驊議員,你是要求澄清,並不是要求他答問題,首先你用詞方面……
湯家驊議員:主席,即是他不回答,也可以不澄清……?
立法會主席:請你坐下,我聽完你的說話後發言,我說完後你可以再發言,好嗎?你要求他回答,但事實上是澄清,你要求他澄清的是,何以認為是極有可能,我想問政務司司長,你還有沒有進一步的澄清?
政務司司長:極有可能這件案的所有司法程序不能夠在四月中前完全完結,容許人大常委會在四月底的會議之前處理這個案件。
何俊仁議員:主席女士,司長聲明中第十三段講到:「到目前為止看不到有任何方案,既可保證七月十日能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又不用尋求人大常委釋法。」其實《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講得很清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其實政務司司長有無考慮過這已是最好的保證,可保證行政長官能如期產生,即使司法程序未完成,法庭必須考慮條文而不作出任何決定阻礙選舉,你有無考慮這一點?
立法會主席:對不起,何議員,我認為這是一個問題,不能作為一個澄清,請你用不同的方法再說一次。
何俊仁議員:主席,因為司長在第十三段說不能保證七月十日能如期選舉行政長官,因為擔心有程序問題,我提醒司長,《基本法》很清楚指明,如有出缺,一定要在六個月內選出新的行政長官,這個已是保證,這點法庭會知道,會遵守這一指定,法庭不會妨礙這個選舉如期進行,那麼司長是否沒有考慮過這已是最好的保證?
立法會主席:何俊仁議員要求政務司司長澄清這句話:「未能看到有任何方案」,在這過程中有無考慮過剛才何議員所說的《基本法》有關條文?政務司司長。
政務司司長:有。我讀第五十三條的,決定是給特區政府一個憲制上的責任。
劉慧卿議員:主席,司長在第十二段中提到立法原意,因為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講過。他續說,現在出現的分歧是由於對《基本法》的理解不一致。我想司長澄清,這個理解不一致,是否包括香港內部理解不一致,抑或其實是香港十分一致,直至局長和司長「轉�恁v,而是我們跟中央不一致?司長亦應澄清,如果香港在這麼一致的情況之下,他是否有盡力向中央講「大家應否尊重香港市民、法律界、立法會和特區當局的意見呢?」
政務司司長:有關於行政長官於任內出缺的任期問題,香港普羅大眾對這件事(包括法律界)是並不一致的。就這個問題,在最近的普查,就我所知的調查所知,支持兩年的人較支持五年的人更加多。
郭家麒議員:司長的答案第十段,司長說過行政長官任期關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亦關乎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終審法院須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進行解釋。我想問一問司長或署理行政長官,是否任何關乎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事情,或任何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特區政府都可以解讀為必須要求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作出解釋?因為這個寫得很清楚,當終審法院遇到這個問題,就必須要求人大常委作出解釋,即是說,署理行政長官預設了,亦都要求或差不多擺下局要終審法院要求釋法。多謝主席。
政務司司長:我以為議員已讀出了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李柱銘議員:司長在第十四段說:只要有其他方法能夠避免釋法,而可以解決問題,他必然樂意採納。第十二段說:修改《基本法》方面,他說下一次的全國人大會議要在二○○六年三月左右才可以召開,時間上根本不能趕及於七月十日前修改《基本法》。我想請司長澄清一點,他這樣說,即是未能趕及開會時,他有沒有看過我們國家的憲法,就是說如果人大常委認為有必要,是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來修改《基本法》,是可以這樣做的。
政務司司長:我是知道的,在非常重大的事情,非常緊急情況下是可以這樣做的,可以召集三千多位的人大代表召開會議處理特別問題。而我在第十二段所說的,主席,我是有兩個原因的:一個是法理上的原因,另一個是實際上的困難。法理上的原因是更為重要的,我剛才已經說過,這並不是條文上的問題,而是我們現時對條文上的理解不相同,而立法的原意是非常清楚,所以現時要澄清的是立法的原意。所以在手續上,我們覺得,同時人大法工委亦有同樣的意見,就是如果需要這樣做的話是釋法的程度,而不是改動《基本法》本身的條文。
張文光議員:在政府聲明的第八段提及,法庭曾收到一個司法覆核的申請。第十一段提及,司法程序需要時間,極有可能令到我們不能夠如期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第十五段則提及,政府尋求人大釋法是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政府是否可以澄清,政府這個做法,是否刻意藉�荋ˊ苳H大釋法,去防止、堵截或者剝奪市民就《基本法》提請司法覆核的權利?政府可否澄清,一旦這樣做,還算是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呢?
政務司司長:主席女士,特區政府是完全尊重每一個市民本身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覆核的權利。不過在這事情上,尋求司法覆核,因為時間程序的問題,以及我們對於選舉行政長官的日子上的限制,我們不能夠不採取現時的特別做法,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減少我們這一個爭論的時間,保證我們在七月十日能夠順利選出一個新的行政長官。
張文光議員:主席,請你裁決,我的澄清是,政府這個做法是否用作防止和堵截、剝奪市民就《基本法》提請司法覆核的權利,這樣做是否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立法會主席:政務司司長,有沒有補充?
政務司司長:我可以,主席,我嘗試一下。因為我們向人大尋求解釋的話,也完全不能夠防止任何人繼續向法庭進行司法覆核程序,我們不可能以這個方法來堵截任何人採取他們自己本身的權利。當然,我剛才亦已經解釋清楚,這件事情對於我們司法獨立是完全無損的,原因是,我們所做的方法是根據《基本法》本身的設計,有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利用這一個人大常委會本身的解釋權力。
(待續)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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