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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於立法會答問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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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務司司長曾蔭權今日(四月六日)在立法會大會上就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與議員的答問(只有中文):

李永達議員:根據聲明第十五段,政務司司長說依循《基本法》的規定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新的行政長官任期作出最權威的解釋,我想問問曾司長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請問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哪一條賦予你權力....人大釋法呢?

政務司司長:《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另外《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要行使下列職權,在第二款說明是負責執行本法,及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的法律,我們現時面對的是我們執行《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時候發覺有困難,我們需要及早採取辦法,而這些責任是在行政長官身上,所以是行政長官不能卸卻的責任,而以前有一次釋法我們都用同樣的權力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我們的困難。

李華明議員:根據今次的釋法,是要求解釋第五十三條,我想問政務司司長,就釋法的剩餘任期,是否包括這一期是當作一任,還是怎樣呢?這個剩餘任期是否當作一任的任期呢?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議題,剩餘任期是否包括在釋法內?

立法會主席:李華明議員是要求澄清今次的釋法,除了任期之外,是否包括到底這是屬一屆的任期?

政務司司長:我們要求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所解釋的是第五十三條,決定任期的問題。人大常委會是否會跟進解釋其他,我不清楚,但這個並不是我們的要求。主席以及各位議員,我們要求釋法,是沒有其他情況之下,也好清楚急需這樣做,我們才這樣做。我們現在急需要做的,就是處理爭議,到底剩餘任期是兩年還是五年呢?這是主要需要做的,其他因為任何決定引出其他問題未解決,也有可能。但我相信這些問題我們需要充分諮詢、充分商量,作出研究後,特區政府有了立場後,才可處理。我覺得並不是一件急需要處理的事情。現在最急需是要用盡一切方法,於七月十日能夠順利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鄭家富議員:主席女士,剛才李永達議員問司長,澄清那個問題,我想繼續要求澄清。因為似乎答不到、澄清不清楚。因為司長用四十三條和四十八條,但我們現在是想司長澄清,特別是第十五段,你多番強調,你要求一個最權威的法律解釋及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但一百五十八條提供的釋法權,我們看不到政府有甚麼空間,在《基本法》現有的條文�堙A賦予權利要求人大解釋、釋法。所以我希望你澄清,為何你覺得在第十五段,你要由政府這個渠道,依循《基本法》去尋求最權威的法律解釋。如果在《基本法》沒有提供這個空間,為何你覺得無損香港的法治?

立法會主席:澄清就是澄清他有沒有包括這東西,或不包括這東西。就不是問他為何?

鄭家富議員:主席,我重申我希望司長,因為他剛才澄清李永達議員所提用四十三條和四十八(條),可否進一步要求司長澄清,在一百五十八條�堥s竟政府用甚麼空間,來說政府有權去尋求人大釋法?

政務司司長:主席女士,我說清楚,我不是根據一百五十八條向國務院提出報告,要求人大在五十三條作出解釋。我們根據《基本法》四十三條和四十八條的第二款所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希望國務院支持我們向人大尋求第五十三條的解釋,解決我們現時面對的困難。

余若薇議員:主席,我想司長澄清第十五段,他說:「肯定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而且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我想他澄清一點,就是香港唯一的兩個律師行業的會,即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他們都覺得這個問題是非常清晰,是反對釋法的。我想問一問司長,為甚麼他覺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提請要求釋法也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立法會主席:余若薇議員要求政務司司長澄清他說的「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這是否包括兩個律師會的看法?

政務司司長:我們完全尊重兩個律師會所表達的意見,亦同樣尊重其他法律界人士對於有關條款的意見,亦尊重市民對這件事的看法。我們的結論,說明了我們對於五十三條有關在這個時候舉行補選後任期問題的立場,我們覺得這個做法的立場是正確的;而且我們所做的,要求人大解釋,是完全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說得清清楚楚,就是《基本法》的設計,最後的解釋權在於人大常委會,所以我們做這件事是完全不會對「一國兩制」及法治精神有任何的損害。

(待續)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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