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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條文作出解釋
背景
行政長官職位出缺,根據憲制及法律規定,特區政府要在七月十日選出新的行政長官,而這亦是市民大眾的期望。
特區政府正在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明確規定新的行政長官任期應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
若特區不能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可能影響政府施政、金融市場運作及投資者的信心,既不利香港的穩定繁榮,甚至可能引發憲制危機。
面對的問題
由於對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有不少爭議,要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政府需要解決兩大問題:
�� 立法方面,有議員質疑條例草案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可能令草案不能及時通過;
�� 司法方面,司法覆核程序較長,並且存在很多變數,不能保證選舉可以如期舉行。
因此,有需要對《基本法》作出最權威的法律解釋,為修訂法例以及新的行政長官選舉和任命,提供穩固的法律基礎。
為甚麼不修改《基本法》?
《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清楚的。目前的爭議是因為對《基本法》有不同的理解,通過法律解釋就可以說明立法原意,不需要修改《基本法》。況且,下次人大會議要到二○○六年才召開,時間上也趕不及。
結論
特區政府認為要解決以上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作出解釋是唯一可行的方法,保證如期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憲制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因此,釋法完全合法合憲,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亦絕對無損香港的法治精神。
完
二○○五年四月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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