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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拖欠工資和遣散費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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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鏵泰運輸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和遣散費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三月三十一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兩萬元。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和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亦沒有在勞資審裁處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支付遣散費。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外,《僱傭條例》第31O(1A)條規定,凡勞資審裁處已就僱主須付給僱員遣散費作出命令,僱主須於命令所指定的限期內支付遣散費。任何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支付遣散費的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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