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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流動電話牌照及隧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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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現時普遍向用戶收取附加費,以收回繳付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移動傳送者及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等3類牌照費用,以及向隧道公司租用地方設置接收站的費用(統稱「牌照及隧道費」)。據報,政府將於本年五月一日起調低有關的牌照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每年牌照及隧道費佔本地流動電話月費水平的百分比與對上一年的有關百分比如何比較,以及該百分比有否上升趨勢;

(二) 有否與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商討在有關牌照費調低後,將涉及的費用差額發還予流動電話用戶;若有,詳情及結果為何;若否,當局會否在現階段或有關牌照費再調低時與供應商進行商討;及

(三) 有否評估上述供應商收取牌照及隧道費的做法是否公平;若評估結果顯示該做法公平,理據為何;若評估結果顯示有關做法不公平,當局會否規管供應商的現行做法及它們在其他情況下(例如當第二代流動通訊服務供應商須繳交頻譜使用費時)藉收取附加費將有關費用轉嫁給用戶的方式?

答覆:

主席女士:

 目前,各流動電話服務營辦商均有向客戶收取「地鐵/隧道/流動電話服務牌費」或「行政費」。營辦商可自行決定此項收費的水平和用途。部分營辦商會在某些情�G下,例如客戶參與某些特定的月費計劃,或客戶在推廣期間申請服務,豁免此項收費。

 由於電訊管理局一般不會干預營辦商的收費與牌費之間的關係或比率,因此,電訊管理局並沒有有關牌照及隧道費佔本地流動電話月費水平百分比的數據。

 現時流動電話服務的收費,屬於營辦商的商業決定。流動電話服務營辦商可以因應市場情況及商業策略,自由決定服務收費項目及水平,而毋須於事前預先取得電訊管理局的批准。市場力量會促使營辦商將收費定於具競爭力的水平。然而,營辦商在釐定收費的同時,必須履行在《電訊條例》、牌照條件和合同法下的責任,例如《電訊條例》中有關反競爭行為的條文和不得作出具誤導性或欺騙性行為的條文。如電訊管理局局長發現營辦商作出違反《電訊條例》或牌照條件等行為,必會依法行使權力,對有關營辦商作出處罰。

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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