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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新界原居民未按時繳納地租及差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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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及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的答覆:

問題:

  據報,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土地的業主(當中不少是原居民)未繳地租和差餉的個案超過3萬宗,欠款總額最少有7,500萬元,甚至可能超過兩億元。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就丁屋土地及原居民名下的土地徵收地租及差餉的政策和有關法例的詳情;

(二) 是否知悉有關業主沒有繳納地租和差餉的原因;及

(三) 自1997年7月1日至今,沒有就上述土地繳交地租和差餉的個案的累計宗數和涉及的欠款總額;有關的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措施追收欠款,以及當局追回欠款的個案宗數和已追回的欠款總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有關地租方面,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表示,政府於1997年5月制定了《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列明1997年6月30日之後評估及徵收地租的安排。該條例第6條規定,條例適用的租契承租人,有法律責任按照該條例繳交地租,款額相等於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的3%。條例適用的租契,包括了按《新界(續期)條例》(第150章)而續期的新界租契。

  該條例第4條詳載了豁免繳交地租責任的資格。這些豁免條文,反映了《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亦反映了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有關條款。

  簡單來說,任何原居村民擁有的農村土地及丁屋地,倘在1984年6月30日由該原居村民持有,並在該日後由他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繼續持有該等地段,均可獲豁免就這些物業繳交新地租(即應課差餉租值3%),而只須繳交原本的舊地租。此外,在1984年6月30日之後獲發丁屋地批約,或獲發遷置屋宇批約的原居村民,只要這些物業權益繼續由該原居村民或其父系合法繼承人持有,亦可獲豁免繳交新地租。原居村民可向有關地區地政處提出申請豁免新地租。未提出申請或申請不獲批准的有關人士需繳納新地租。

  差餉物業估價署向新界小型屋宇業主發單徵收的地租,由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間的應繳地租總額為8億8千萬元,截至2005年2月28日為止,當中有2千7百萬元為拖欠未繳的地租,涉及11,607個地租帳戶。

  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資料顯示,未按時繳納地租而有作出解釋的原居村民,部分表示有經濟困難,部分對地租條例的豁免規定有所誤解,並質疑政府徵取他們地租的理據,因而未有按時繳納地租。就此,地政總署一直透過鄉議局及鄉事委員會解釋法例訂明的豁免資格,並呼籲原居村民盡早繳交地租。

  關於追收欠款的措施,差餉物業估價署一般會按條例的規定,向繳納人加徵條例訂明的附加費,以促使繳納人盡快繳款。如繳納人繼續拖欠繳款,該署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地租欠款,包括視乎拖欠款額循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地方法院追討。對於有特殊困難的個案,該署會容許欠款人分期付款清還欠款,以提高償還欠款比率。

  在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間上述物業的應繳地租款額中,差餉物業估價署成功追討涉及10,107帳戶,約4千1百萬元的逾期欠繳地租。

(二) 有關差餉方面,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36條,有兩類新界小型屋宇可獲豁免差餉:

  第一類是「指定新界鄉村區」以內,並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規定的建築規格的小型屋宇。若是於1945年8月16日前(即戰前)建成的新界居民常用款式的住宅,則不受建築規格的面積限制。

  第二類是在「指定新界鄉村區」以外的新界小型屋宇,如符合《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規定的小型屋宇建築規格,且是由原居村民或其直系親屬用作住宅用途,均可向民政事務總署申請豁免繳交差餉。

  差餉物業估價署向新界小型屋宇業主或住戶發單徵收的差餉,由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間的應繳差餉總額為 11億9千6百萬元,截至2005年2月28日為止,當中有2千4百萬元為拖欠未繳的差餉,涉及10,453個差餉帳戶。

  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資料顯示,未按時繳納差餉而有作出解釋的原居村民,部分表示有經濟困難,部分對差餉條例的豁免規定有所誤解或持不同意見,因而未有按時繳納差餉。

  追收差餉欠款的措施與追收地租類同。在1997年7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期間上述物業的應繳差餉款額中,差餉物業估價署成功追討涉及11,428帳戶,約5千萬元的逾期欠繳差餉。

二○○五年三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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