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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控制船隻排放廢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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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馮檢基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50條規定,香港水域內任何船隻均不得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擾的煙霧,在人命或船隻安全受到影響的情況除外。關於船隻排放廢氣問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3年,有關當局接獲多少宗針對船隻排放煙霧的投訴、海事處就此向船主發出了多少次口頭警告、提出多少次檢控,以及定罪的個案數目;

(二) 有否評估現時只由海事處執法的安排是否足夠;會否考慮賦予環境保護署執法權力,特別是停泊於維多利亞港兩岸碼頭(如尖沙咀海運大廈旁及港內外線碼頭)的船隻排放過量煙霧的情況;

(三) 鑑於上述條文只針對船隻的煙霧排放量,而沒有就煙霧中各種有害物質的濃度上限作出規管,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法例,訂明適用於船隻的排放廢氣標準;

(四) 有否就船隻排放的廢氣的有害物質濃度進行測試,以及就該等廢氣對市民的健康和空氣質素的影響進行評估;及

(五) 會否制訂措施,鼓勵船隻安裝消減排放廢氣設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海事處在2002年至2004年度收到有關船隻排放黑煙的投訴以及所作出的警告和檢控等資料表列如下:

年份     投訴數目   口頭/書面警告數目   檢控次數   定罪個案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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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17          4       0        0

2003      16          8        0        0

2004      18          6        1        1

總數       51           18       1        1

(二) 管制船隻引擎排放廢氣載於《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實施該條例需要海事專業知識和相關設備,所以有關執法現由海事處負責。環保署在收到有關船隻排放黑煙的投訴後,會將投訴轉介海事處跟進處理。

(三) 現時《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規定「船隻排放分量足以造成滋擾的黑煙」是罪行。政府正考慮修訂有關的法例,改用已在《空氣污染管制條例》 (第311章)中採用的力高文圖表斷定黑煙的濃度。當船舶排放的黑煙超越法定濃度一段時間,即可檢控。

(四) 至於其他污染物,在本港水域行走的船隻一般使用的燃料是柴油或燃油。它們燃燒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與其他使用燃料的排放源如柴油車輛、發電設施或工業用鍋爐產生的污染物大致相同。這些污染物主要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懸浮粒子及一氧化碳。據環保署二○○三年的估計,船舶排放的懸浮粒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一氧化碳分別約佔本港整體排放量的百分之六、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六及百分之三。海面環境遠較陸上環境空曠,有利廢氣的擴散,船舶廢氣對市民所造成的影響比市區內其他的排放源如車輛為小。

(五) 就進一步減少船隻方面的排放,政府現正研究如何落實《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新附件(附件VI)有關管制輪船廢氣排放的建議,並正就有關事宜諮詢業界意見。

二○○五年三月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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