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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演辭全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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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

  以下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二月十七日)在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全文(譯文):

律政司司長、大律師公會主席、律師會會長、各位嘉賓:

  本人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仝人,歡迎各位蒞臨二○○五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這項典禮以法治和司法為主題,是法律界和司法界的盛事。在座各位今天在百忙中撥冗出席,本人實在衷心感謝你們的支持。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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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是香港社會的基石。司法機構必須獨立,而且還要令人看到司法機構是獨立的,這對維護法治及有效地保障個人的權利及自由極為重要,而保障個人的權利及自由正是我們制度之精髓。

  法官的憲法職能是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裁決市民相互之間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市民或是政府、是強是弱、是富是貧,在法庭上都是平等的。

  近年,法院需要處理愈來愈多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層面上引發重大影響的案件。這個現象並非香港獨有,在很多其他司法管轄區亦屬常見。不少案件都關乎憲法所賦予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法庭必須保持警覺,確保個人權利和自由得到保障。

  極其重要的是,社會人士要瞭解,法官並不在政治舞台上扮演任何角色,因為在政治層面上,問題時常都是透過考慮多種因素和利害關係,以妥協的方式來解決的。法官的本份是依法裁斷,無懼無偏。法官不應偏離本份,考慮用政治手法和權宜辦法來解決問題。依法裁斷與力求便捷這兩種取向往往難以並存,這個說法頗有道理。

  判決糾紛必須依循應有的程序進行,這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市民享有向法院申訴的憲法權利。法院亦必須確保與訟各方都有公平的機會申述案情。我們不單要秉行公正,還要使之有目共睹。若某方濫用法院程序,法院可憑藉法院規則和固有管轄權兩者所賦予的有效權力來防止濫用。但若某方的爭論點有理可據,法院則有責任受理申訴,使當事人獲得公平對待。

法官行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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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必須令公眾人士對司法機構及司法工作抱有信心。為了維持及增強公眾人士的信心,法官的行為時刻都必須達到至高的標準,這點極其重要。一如本人在去年的演辭中向公眾所說,司法機構當時參考了多個海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經驗後,已經開始研究制定一套適用於香港的法官行為指引。有關工作已於二○○四年十月完成。這是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組努力的成果。本人謹此向工作小組致意。

  訂立法官行為指引之目的,是向法官提供實用的指引。本人有信心這套指引能夠達到這個目的。為了增加透明度,這套指引已向公眾發表。

  司法機構的整體聲譽是珍貴的,必須予以維護。故此,每位法官都有責任在行為上達到至高的標準。本人深信每位法官都明白這責任的重要性,而要切實履行這責任,法官必須提高警惕,謹言慎行。

緊縮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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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機構必需有足夠的資源才可進行司法工作,避免不當延誤。由於財政赤字的關係,當局已就司法機構的開支預算設定規限,以2002-3至2006-7年度而言,我們便需面對幾達14%的巨大減幅。撇開法官及司法人員的薪酬這個問題,據本人瞭解,司法機構在財政上所面對的減幅與整體公營機構所面對的減幅大致相若。

  有見及此,司法機構已經採取了多項節約措施。暫委法官的數目將會減少,若干司法職位空缺亦暫時不會填補。此外,我們亦已擱置了基本工程項目,以及將兩所裁判法院與其餘的裁判法院合併。另一所裁判法院亦將進行合併,令裁判法院的數目最終會由原先的九個減為六個。與此同時,司法機構政務處亦進行了大幅度的業務重組安排,當中包括刪減職位、精簡工作和程序等措施。

  司法機構定會竭盡所能將緊縮預算所帶來的影響減至最低。舉例說,裁判法院和區域法院都已採取星期六開庭的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我們亦會不時調配內部資源,在工作壓力過大的法院暫時增加司法人手,以應所需。

  在預算緊縮下,法官及其支援人員的工作量已經因此而增加,而且還會持續增加。不論是法官還是支援人員,他們都在巨大壓力下悉力以赴,本人謹此向他們致謝,他們的努力和熱誠實堪嘉許。正如本人過往多次表明,我們必須保持司法質素,不能因緊縮預算而犧牲司法質素。這是基本原則,本人必須一再重申。

  正因為要顧及這基本原則,本人必須指出:司法機構在配合緊縮預算的同時,可以採取的恰當措施實屬有限。案件數量並非司法機構所能控制,我們必須應付不時增加的工作。即使案件數量保持穩定,長時期的緊縮預算難免會導致各級法院的案件輪候時間有所延長,案件需等候比現時較長的時間方可獲排期聆訊。本人有責任向公眾坦白言明,當案件輪候時間到了令人無法接受的時候,政府當局和立法機關便須考慮向司法機構增撥資源。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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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已於二○○四年三月發布《最後報告書》。工作小組就民事司法制度進行了廣泛和深入的研究,小組成員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實在值得表揚。《最後報告書》極有建設性,本人已接納當中的提議,而這些提議也是在先前諮詢期內提供意見的有關人士或團體(包括法律界)所大力支持的。

  這份報告書為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定下了藍本,而改革的模式亦切合本港的情況,這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我們既須提高本地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簡化訴訟程序及減少拖延,亦要緊守基本的原則,務求讓與訟各方都得到公正對待。

  我們現正著手推行各項提議。由於大部份的改革提議均相互關聯,所以需以一整套方案來推行。本人已委派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統籌這方面的事宜,並已成立督導委員會,由他出任主席。

  我們絕不可低估推行改革提議所帶來的挑戰及工作。所涉的基本法例及附屬法例需要起草,還需通過立法程序才可施行。此外,我們亦需改良及提升資訊科技系統,以及為法官和有關支援人員提供廣泛的培訓。本人預計需時兩至三年才可落實各項提議。雖然我們會盡速進行有關工作,但是也需切合實際。由於這些改革涉及重大改變,我們必須確保推行得宜。改革的成功端賴司法機構以外的很多方面(包括法律界、政府當局和立法機關)的共同努力。本人期望各界都能支持這項意義重大的工作。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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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解在多個普通法適用地區都已逐漸成為訴訟以外的另一種解決糾紛的有效方法。《最後報告書》其中一個重要的提議是,在政府當局作出進一步研究及有關方面進行諮詢後,法律援助署便應有權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在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政府當局已與司法機構商討,並最近決定在婚姻爭端的範疇進行試驗計劃,為調解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這計劃可能影響深遠,因為現時在婚姻爭端方面提供法律援助的費用龐大,其所涉及的金額約佔民事法律援助費用的三份之一。

  司法機構曾於二○○○至二○○三年引入一項調解婚姻爭端的試驗計劃,並取得了值得參考的經驗。該項試驗計劃頗為成功,在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從而達成和解的比率甚高。香港理工大學的研究小組對該計劃進行評估並作出結論,認為家事糾紛的調解服務有存在的空間,並建議應鼓勵當事人盡量使用這項服務。

  政府當局將予推行的試驗計劃?期一年。該計劃會以司法機構的試驗計劃為藍本,我們有充分理由相信它也可同樣取得理想成效。在該計劃實行及有關方面作出評估後,當局便應考慮授予法律援助署署長酌情權,以便能為所有合適的個案提供在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本人相信,提供法律援助進行調解,將會有助節省公帑。更重要的是,進行調解並獲得成功將會對社會有利,因為它可為各方當事人帶來一個較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亦可減少整個過程所造成的壓力和困擾。

檢討勞資審裁處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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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勞資審裁處能夠面對種種挑戰,本人委任了一個由朱芬齡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組檢討審裁處的運作及提交改革建議。工作小組於二○○四年六月發布報告,本人亦已接納當中的建議。這些建議大部份都不需經過立法程序,而且大多已經實施。

  勞資審裁處在一所商業大廈內已經運作多年。這情況極不理想。除了在運作上的種種不足之處,其所在的地點不但令法院的形象模糊不清,且有損法院的莊嚴。工作小組其中的一項重要建議是將勞資審裁處搬遷至前南九龍裁判法院大樓。這項建議落實後將可節省大量公帑,而改裝和裝修工程的費用也會由所節省的巨額租金抵銷。政府當局已決定撥發資源以作搬遷之用,本人對此表示歡迎。搬遷行動可望於二○○七年底完成。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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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以來,一直有人認為應該擴大律師現時的出庭發言權,以增加公眾人士可延聘的訟辯律師人數。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課題。我們應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在這大前提下,最重要的一點是:在法庭進行的訟辯必須達到最高標準,因為在抗辯式訴訟程序中,庭上訟辯必須達到最高標準,司法工作才可妥善進行。另外最重要的一點是:我們必須有一個高質素而獨立的大律師行列。

  數年前,本人認為當時便探討這個問題是言之尚早,但現時研究此課題正合時宜。本人已委派一個由包致金法官出任主席的工作小組,以「考慮目前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應否擴大,及如果認為應該時,應如何訂定機制,將擴大的出庭發言權賦予律師」。工作小組的成員包括法官、大律師、律師、一位法律專員,以及一位非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工作小組現已展開工作,並會在日後進行適當的諮詢。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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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本人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仝人,祝大家身體健康,新年快樂。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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