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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工商及科技局局長就「二○○五年施政報告進行致謝動議辯論」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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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工商及科技局局長曾俊華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就「二○○五年施政報告進行致謝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以下我就多位議員對工商及科技政策的意見,提出政府的看法。由於時間關係,我的回應將集中於三個範疇,其餘的建議我們亦會加以跟進。

不少議員對CEPA發揮的作用及實施,提出了不少建議。正如財政司司長剛剛提出,我們非常重視推廣CEPA的工作,特區政府的相關單位及相關的法定組織一直全力加深本港、內地及外國投資者、企業及專業人士對CEPA的認識。我們透過網頁及其他適當途徑,盡快發放與CEPA有關的最新資訊和內地法律及法規修改等資料。

我們於1月1日已開始了CEPA第二階段的實施。我們會繼續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進一步開放內地市場,為香港的貨物及服務爭取更多進入內地市場的機會,並希望在便利香港企業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營商和投資方面、在港資企業回到香港營商及投資方面,甚至在內地企業到香港營商及投資方面,取得更大的進展。在制定CEPA往後階段的策略時,我們會繼續審慎考慮社會各界,包括立法會及工商界的意見。

就保護知識產權方面,我們已經開始檢討《版權條例》的諮詢工作。我們理解到檢討的範圍對社會有深遠影響,我們必須在版權作品擁有人與使用者兩方面的權益之間,求取審慎的平衡,因此我們會先廣泛徵詢公眾的意見,然後才制訂有關建議。我們計劃在本年第二季向議員匯報諮詢結果,並徵詢議員對各項建議的意見。

就網上侵權活動方面,我們將會從多方面入手。我們會繼續全力執法,以及繼續努力加強與業界的合作,打擊非法行為。我們亦會鼓勵有關的業界行使他們在民事訴訟的權力,或是設立基金,打擊侵權行為。我們亦會加強公民教育,這是一項長遠的工作,知識產權署已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該署會繼續加強力度,令香港市民可以進一步了解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此外,我們會加強與業界的合作,推廣這方面的意識,我亦希望業界可以採用21世紀的生意模式,提供新的銷售渠道給消費者採用。

就數碼港方面,有議員指出我在報章發表的文章內的一些用詞,有商榷餘地,例如是文章內立法會的含義,我指的是廣義的立法會,是包括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工務小組與及財務委員會等,而不限於每星期三在這個會議廳開會的立法會。

至於為何政府沒有把數碼港發展權公開招標,政務司司長已在較早前有所解釋,但我覺得我需要就這項議題再一次講述有關的特殊背景。

數碼港是在科網熱潮下產生的,當時多個鄰近國家已建設或正興建像數碼港的資訊基礎設施,社會上更有強烈的意見,香港必須盡快落實並盡快完成數碼港計劃,以提高本港在資訊科技領域的競爭力。

我們不要忘記當時香港內部的經濟十分疲弱。1998年香港經歷了亞洲金融風暴及其後的經濟調整,需要新的發展動力及就業機會。政府當時認為香港可以大力發展自己的長處,其中包括通訊科技及旅遊業。故此,在1999年3月發表的財政預算案中,政府倡議在香港成立數碼港及狄士尼主題公園。

有見於資訊科技發展迅速,而香港所有的競爭對手均力爭鰲頭,香港也得與時間賽跑,在最短時間內興建數碼港;在經濟困難時期,盡快為香港發展提供新動力。要達致此目標,必須依賴私人機構的專業知識和創業精神。因此,政府採取了公私營合作模式進行數碼港計劃,而沒有進行公開招標。

至於諮詢立法會的問題,有議員說這些只是簡介,並非諮詢,因為政府已一早決定把數碼港發展權給予盈科。

我要指出,政府曾於1999年至2000年就數碼港計劃的財務分析及基建工程等事項諮詢立法會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經有關委員會討論後,才將合共11億元的工程撥款申請,提交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審批。這些諮詢是百分百實質的諮詢,因為若撥款申請得不到財委會的批准,我們根本不能興建數碼港的基建設施,亦即不能進行數碼港計劃。

至於有議員認為立法會並沒有表示不同意採納地產商的建議,將住宅部分分拆及公開招標。我想指出,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及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4月29日召開聯合會議,政府於提交的文件中確實是詳細論述了盈科及地產商提出的兩項建議及有關的財務分析及必需的基建工程。

有議員指出當時委員會並沒有特別討論地產商提出的建議。這是正確的,當時只是有少許的討論。但是立法會議員是知悉有關的建議和政府的分析和意見,而立法會選擇討論甚麼議題亦是立法會議員的決定。有議員指出當時議員就地產商的建議,是沒有投票表決的,這也是正確的,但這亦是議員的決定。重要的是,及後,政府向立法會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務委員會提交了有關工程項目的撥款申請,而工務小組委員會及財委會分別於1999年5月12日及21日批准了有關撥款申請。

我在文章所表達的意思,是立法會經過既定程序審議及考慮這兩項建議後,議決批准有關開展數碼港計劃基建工程的撥款申請。整體而言,當時的立法會是對數碼港的發展是支持的。

最後,我想再次說明,我發表這兩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市民能夠基於數碼港的發展歷史和其間發生的事實和背景,而非基於一些口號,作出適當的判斷。我希望我的文章是有助大眾市民增加對數碼港發展過程的了解。

多謝主席女士。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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