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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施政報告辯論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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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今日(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二○○五年施政報告》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就吳靄儀議員、李國英議員、何俊仁議員、李柱銘議員和鄭經翰議員的發言作出回應:

  首先,我感謝吳靄儀議員和李國英議員就司法及法律服務方面提出的寶貴意見,其中有些是我們一直討論的問題,另外一些很有新意並且有建設性,我會與部門其他同事跟進,如果可能的話,納入政府政策,予以落實。

  我必須重申,政府重視法律專業,他們是我們法律制度一個重要部分,對維護法治和法制的發展,十分重要。我明白以往七年來經濟轉型、金融風暴、非典型肺炎,泡沫經濟的爆破和房地產下滑,對行業影響很大,他們很辛苦,但是與此同時,我看到由於他們自身的努力,調較業務範圍,行業已走出谷底。最近報道,律師、會計師和一些專業人士,再次成為搶手人才,而且薪酬上升。政府不遺餘力推廣香港成為區際法律服務中心,為香港律師進軍內地拓展市場提供利便,我們的看法可能不同,但說政府阻礙行業的發展,都是我首次聽到的事,我可不能同意。

  有關律師法團(solicitors corporation),雖然一九九七年主體法例修訂獲得通過,但是草擬細則的權力和責任,是在律師會手中,而細則的初稿的完成,只是近年的事。律政司與律師會合作良好。二○○四年十二月九日律師會秘書長致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的信就說:「我與法律草擬專員最近有一次很長時間的討論,他十分幫忙為我們提供了多個與原來草稿能夠融合的修訂。」各位議員明白到,法律執業者條例給予律師會訂下細則的權力,同時這些細則要經首席法官的批准,而首席法官也會向律政司徵求意見。如果我們無理阻礙工作進行,首席法官也不會容許,我們明白事情複雜,特別是主體法例沒有規定計劃詳情,而交由律師會決定,我從未聽到任何投訴,說細則草擬工作因政府阻礙不能順利進行。

  第二是專業彌償計劃,律師會作出兩個建議。其一是吳議員所說的合格保險公司計劃,這個計劃的缺點是如果所挑選的保險公司破產,當事人便全無保障,況且計劃詳情、保險界的反應、保險公司破產時的保障都欠奉。如果保險業對小型律師事務所拒絕保險,或者保費十分昂貴會令他們沒法投保時,他們會被迫停業。另外我們同意原有集體保險計劃比較可行。我們並不要求保險公司轉購破產保險,但希望律師會會挑選幾家保險公司,以分散風險。例如如果分開四家時,其中一家破產,損失只有百分之二十五。在去年十一月我司提交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文件LC Paper No. CB(2)248/04-05(06)說明此立場。

  我細心聆聽吳靄儀議員和李國英議員有關索償公司的關注,律師會和消費者委員會曾研究此事,都沒有足夠證據他們在社會上引致損害,或者認為有立法約束的需要。律政司正在進行的社區未得到滿足的法律服務需求調查也會研究這個問題,而不贏不收費這問題也是法律改革委員會正研究中。公共教育方面,律師會就索償公司已經提醒公眾向沒有執業資格人士尋求法律意見或服務的害處。

  有關有限度執業責任(limited liability practice)問題,涉及香港不同行業例如醫生、會計師、建築師等,對社會經濟影響甚大。政務司司長已指令律政司與財經事務局共同研究此問題,再進一步決定有否需要納入政府政策中。

  法庭檢控主任幾乎在每年施政報告都成為話題。法庭檢控主任一職,是按審計署署長建議設立,使簡單案件能更有經濟效益地處理,與吳議員所講相反,二○○四年律政司外判案件有增無減,裁判法院原由法庭檢控主任處理而外判的案件,從二○○三年的78日增加到二○○四年的354.5日。如果把檢控主任調到其他職位或代替其他部門的檢控人員,其他人員又如何處理?如處理不當,便會發生一個情況,即是為了提供外判案件給律師及大律師而浪費公帑或使其他的人失業。

  有關法律援助,政府不斷檢討法援外判案件的費用標準,並考慮到市場收費及多年通縮情況,最近一次檢討認為無需修訂。至於勞資審裁處上訴及其他問題,在我們的社區未得滿足的法律服務需求的調查,也會考慮這個問題。

  有關第三所法律學院,政府的態度是:我們尊重學術自主,第三所法律學院得到大學撥款委員會和兩所大學的支持,有關於學院的專長,我樂意向校方表達。

  李國英議員所講CEPA的意見,我會慎重考慮。CEPA的其中一個原則,是先易後難,我希望第三階段能為業界帶來更大的機遇。目前CEPA禁止外國律師事務所和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是為保障內地律師事務所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香港律師可與內地律師聯營,聯營使兩所都保留獨立性,所以更適合現時發展。李議員建議香港律師可以通過一個基準試便可成為內地律師,不須要全面考試,這是比較困難,因為法律範圍縱橫交錯,只懂一部分法律提供服務是很危險的,而且CEPA必須以互惠原則,雖然香港服務市場開放,我們也沒有這個安排,我在上週四在廣州就CEPA的講話,就說及香港律師必須結合內地律師的優勢,提供外國律師不能提供的服務,與此同時,為國家法制建設作出貢獻。在這方面,我和吳議員的看法相同。

  何俊仁議員和李柱銘議員批評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和二○○四年的法律解釋和決定。人大常委對《基本法》的法律解釋權,已由終審法院在劉港榕一案作出肯定,人大常委會喬曉陽副主任在去年四月兩次來港就《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解釋和決定的需要,向公眾交代,我不再重述。但如果議員需要他的講辭我是樂意提供。

  有關鄭經翰議員批評我在英國的演講,在英國演講是我在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委員會的官員面前,回應該委員會上一次的六個月報告。報告指出當時名嘴封咪是受到恐嚇,因此言論自由是受到侵害,我作為香港特區的官員,有責任澄清香港有關言論自由是得到保障。

  關於領匯事件,我的立場自始至終沒有改變。我在上月中在八家報章所刊的文章跟我在英國的講話是完全相同。

  主席女士,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政府如何維護法治,我在這裹不再詳細發言,上週我在司法及法律服務委員會已經交代《施政綱領》當中政府如何維護法治,我已經作出詳細陳辭。我很樂意向大家提供當日的講辭。多謝各位議員給我們的寶貴意見。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動議,反對修訂動議,多謝主席。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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