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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防止海洋污染新規例提交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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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即將向立法會提交兩條新規例,以便能符合有關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國際公約的規定。這兩條新規例一為《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污水規例」),另一為《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費用)規例》(「費用規例」)。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發言人今日(一月十四日)表示,污水規例是根據《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訂立的,藉以在香港實施《73/78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件IV(「附件IV」)的規定,而訂立費用規例是以便政府驗船師按污水規例提供驗船和發出證書服務時收取費用。

  發言人說:「附件IV規定某些行走國際航程的船舶必須經過檢驗,以及備有由船旗當局或其認可的機構發出的國際防止污水污染(國際防污水)證書,以確定這些船舶已裝備必要設施。」

  他續說:「為符合國際標準,香港政府必須訂立污水規例,以便在香港實施公約附件IV的規定。」

  「及時實施這些國際規定,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香港註冊船舶如未備有有效的國際防污水證書,在企圖進入附件IV任何締約國的港口時,可能會被拒進入。」

  根據污水規例,香港註冊的遠洋船舶,以及在本港水域以內總噸位達四百噸或以上,或總噸位少於四百噸而經核定許可運載十五人以上的非香港註冊遠洋船舶,會被禁止在本港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此外,為符合附件IV的規定,香港亦會提供接收設施,以應付船舶排放污水的需要。香港會透過私營污水收集商提供收集服務,把從船上收集的污水轉運往岸上政府指定的污水處理設施,作適當處理及事後排放。

  在香港,海事處會負責驗船,並為符合規定的船舶發出國際防污水證書。費用規例會賦予海事處處長權力,以收回服務成本的原則向船隻經營者徵收提供這些服務的費用。

  這兩條新規例今日(一月十四日)刊登憲報,一月十九日提交立法會。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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