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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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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今日(一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修訂《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收費規例)及《2004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規例》(設施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和設施規例的賦權法例,即《2004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經修訂後獲立法會通過。該法例為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提供了法定基礎。收費規例及設施規例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隨後由小組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現已完成相關的審議工作。剛才蔡議員已經向各位匯報了小組委員會的審議工作,現在我謹向各位介紹局方因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而對規例建議作出的修訂。

  收費規例及設施規例旨在訂明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的細節安排。兩條規例列明就棄置於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的建築廢物徵收費用及計算方法。規例把在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棄置廢物的收費分別定為每公噸125元、100元和27元,以藉收費悉數收回該等設施的建造費用和經常開支,實施「污染者自付」的原則。

  為了釋除廢物運輸商擔心可能出現現金周轉和壞帳的疑慮,我們決定取消即場付款的安排,改為規定所有費用須透過繳費帳戶繳付。此項安排獲得運輸商及小組委員會的支持。

  建議中的收費計劃規定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程的主要承判商,在合約授予後的21天內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申請開設繳費帳戶,帳戶一經開立,主要承辦商需要使用該帳戶,繳付該項合約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處置費用。因應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規例,更清晰地列明「合約」指「書面合約或有足夠書面證據支持的合約」,而專為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建造工程開立的繳費帳戶,不可用以處理價值100萬元以下的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處置費用,而為了減低中小型承判商管理多個帳戶的行政費用,在規例之下承判商是可以只開立一個繳費帳戶以處理超過一個價值100萬元以下的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廢物處置費用。

  我們原來建議帳戶戶主每當收到環保署署長發出的繳費通知書時,須於有關通知的日期起計30天內繳付有關費用,因應業界和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我們現建議修改規例,放寬付款期,由30天延長至45天,以減低對業界現金周轉的壓力。帳戶戶主如未能按指定於45天內付款,須繳付一筆相等於未繳付款額的5%的附加費。如戶主未能在14天內繳付有關收費及附加費,署長可根據規例暫時吊銷帳戶。署長須在暫時吊銷帳戶時,向有關戶主發出最後繳費通知,如戶主於最後通知的日期起計的14天內未能繳付收費及附加費,署長可撤銷有關帳戶。

  收費規例中列明,如有建築合約是在本規例生效前已授予的,則可就該合約申請一個豁免繳費帳戶。應業界和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我們建議修改規例,加設如有合約投標的截止日期,而該日期是早於本規例的生效日期,承辦人亦可就該合約申請一個豁免繳費帳戶。

  當運送一載的廢物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時,獲委託運送廢物的人士須出示一張有效的「運載入帳票」,當帳戶戶主向署長申請「入帳票」時,一如其他的公共事業服務,戶主須繳付與用量掛鉤的按金。為了減低按金對業界的財政影響,我們建議而業界亦同意採用「兩級」按金制度:從一張價值100萬元或以上的合約產生的建築廢物所收取的按金,會定於15,000元可獲200張「入帳票」為起點的水平,如需額外「入帳票」,則需繳付按上述比例計算的額外按金。價值100萬元以下的合約,所需付的按金則以每張「入帳票」300元計算,在釐定這個金額時,我們採取了最寬鬆的假設,即車輛所運載的廢物全都是惰性建築廢物,按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每公噸27元的收費計算。

  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規例清楚列明署長如接納不再需要部分或全部按金,可主動或應有關帳戶戶主的請求,將該按金或其部分退回戶主。署長在作出上述決定時,須考慮有關的因素,包括有關帳戶戶主擬處置的建築廢物量。

  規例中列明在不同的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可接收的建築廢物的成分。如廢物運輸商送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該設施應接收的廢物種類,該運輸商將會被拒絕進入該設施,在這種情況下,為方便運輸商將廢物運往適當的設施,工作人員會向該運輸商發出一張拒絕進入紀錄,列出被拒的原因及應接收該類廢物的適當處置設施,當運輸商將廢物再送往適當的設施時,不會再被拒絕。

  為執行設施規例內附表2第3欄有關惰性廢物的成分規定時,署長會在行政上參照就以不同車種的淨重或許可車輛總重而制定的參考表以確定廢物含量。小組委員會認為規例須授權署長可利用該參考表作為確定惰性廢物含量的準則,以免在執行有關規例時引起不必要爭拗,但參考表則無須成為附屬法例的一部分。我們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對設施規例作出修訂,規定署長須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為確定惰性廢物含量所採用的準則,並承諾如果日後署方須更改有關參考表,會先透過三方工作小組諮詢業界。此三方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廢物運輸商、建造商和建築承判商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三方工作小組將在收費計劃實施後繼續運作,以保持署方與業界的緊密聯繫與合作,共同檢討運作程序和監控機制。

  我們的原建議是所有承接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築工程的主要承判商如未能在獲得工程合約後14天內向署長申請開立繳費帳戶,即屬犯罪;如屬持續罪行,每日可被罰款5,000元。由於條例草案委員會認為建議的每日罰款過高,所以我們建議在規例中把每日罰款由5,000元減至1,000元,我們並因應業界建議把開立繳費帳戶的期限由14天延長至21天。在審議規例時,小組委員會擔心修訂的罰則或會減弱該條款的阻嚇作用,建議當局在收費計劃實施後6個月作出檢討。我們同意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將會在收費計劃實施6個月後和以後定期檢討收費計劃的安排,包括有關罰則的阻嚇力、按金水平和參考表的效用等,並會向立法會秘書處提交詳細報告。

  在規例修訂案通過後,我們會推行廣泛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告知市民及業界建築廢物收費計劃的各項安排,並會教育廢物生產者,包括裝修工程承辦商,使他們明白自己應盡責任減少產生廢物和開立繳費帳戶。我們亦會聯同業界試行收費安排一段時間,使各有關方面熟習運作後,於二零零五年夏天才正式實施收費計劃。

  政府提出的議案也包括了其他技術性的修訂。

  主席女士,我動議提出的各項建議修訂,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謹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蔡素玉議員及其他委員在審議規例期間提出的寶貴意見。

  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為此,我首先動議修訂《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女士。

二○○五年一月五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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